保险合同终止可能导致的后果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3 18:43:17 303 人看过

一、保险合同终止可能导致的后果有哪些

保险合同终止的后果是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当事人无需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保险合同有如下特征:

1.有偿性,即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2.双务性,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即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4.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即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三、保险合同有效成立所需的要素是什么

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下:

1.投保人具有订立保险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及权利能力;

2.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3.保险人同意承保;

4.双方基于前述条件,达成书面协议;

5.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n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n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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