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呆坏账准备金制度回顾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9:11:23 285 人看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1993年实施的以两则、两制为核心的会计改革(两则指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两制为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正式将准备金制度纳入我国的财会体系中。经过十年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的呆坏账准备金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拟对此项制度做一个系统的回顾与思考,期望对更好地发挥这项制度的作用有所裨益。

一、1993年的准备金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一)内容当时商业银行的呆坏账准备金由三部分组成:

1.坏账准备金

坏账准备金是针对应收利息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用于核销无法收回的应收利息。提取公式是每年年末按照应收利息余额的千分之三差额提取,按照原币计提,计提金额全部税前列支。

2.呆账准备金

呆账准备金是针对贷款本金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用于核销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提取公式是每年年初按照规定项目的贷款余额的百分之一差额提取,按照本外币汇总折合人民币计提,计提金额全部税前列支。

3.投资风险准备金

投资风险准备金是针对投资本金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用于核销无法收回的投资本金。提取公式是每年年初按照投资余额的百分之一差额提取,按照原币计提,计提金额全部税前列支。

(二)存在的问题

1.呆坏账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与资产质量的实际损失程度相差太大,损失程度远远大于计提的准备金数,从而导致银行损益虚高。

2.呆账准备金按照人民币计提,商业银行承担着较大的汇率风险。

3.呆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年初计提,坏账准备金年末计提,导致银行的年报不能反映真实的财务状况。

4.呆账准备金的计提基数不科学,规定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不得提取呆账准备金。

5.将呆坏账风险准备金分割为三部分,而且每种准备金的提取比例、提取时点、提取的货币都不一致,而且核销的标准也不一致,有害无益。

6.不良资产的界定较窄,仅覆盖部分授信业务、投资和应收利息三个方面。

7.与国际惯例悬殊较大。

二、1998、1999年准备金制度的两次调整

根据准备金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于1998和1999年先后调整了呆账准备金制度。

(一)1998年的调整

规定:当年计提数=本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呆账贷款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百分之一的部分,全额补提,补提部分不得税前计提,而是税后计提,但国有商业银行暂不执行;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纳入计提呆账准备金的范围。

较1993年的准备金制度,1998年的调整有了进步,呆账准备金的提取范围扩大,金额增加,提取时间也统一到年末,但准备金与不良资产的损失情况不配比、不良资产覆盖面不充分、商业银行承担汇率风险、与国际惯例不接轨、银行的财务状况不能真实反映实际的情况等关键问题仍然存在。

(二)1999年的调整

1999年的调整内容是将按照各货币汇总折人民币计提改为原币计提,解决了商业银行在计提与使用呆账准备金时承担汇率风险的问题,其他内容没有改变。

从1993年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到1999年准备金制度的两次调整,虽然准备金制度在完善,但都集中在呆账准备金制度上,措施都不是实质性的。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我们都将提取的准备金作为一般准备金计算在附属资本中,但事实上,我国商业银行的准备金不论是呆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还是坏账准备金,均是形式上的一般准备金(就其提取的方式而言)、实质上的专项准备金,将其纳入附属资本无疑高估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三、2001年准备金制度的重大改革

在人民银行发起的贷款五级分类改革的推动下,财政部于2001年5月21日颁布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对我国商业银行准备金制度做出重大改革。

(一)改革的内容

1.将针对贷款本金的呆账准备金、针对贷款应收利息的坏账准备金、针对投资金额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合三为一,统称呆账准备金。

2.科学规定了计提呆账准备金的资产范围为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将不良资产覆盖面扩大到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等。规定不计提呆账准备金的资产仅限于不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和代理贷款。

3.规定商业银行根据资产风险的大小确定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呆账准备金期末余额的最高额为承担风险和损失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余额为承担风险和损失资产期末余额的1%.并规定,呆账准备金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按照风险程度提足准备金允许逐步完成,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4.规定商业银行计提呆账准备金时,作为增加其他营业支出和呆账准备处理。

5.确立了银行核销呆账属于企业内部管理工作的性质,这一工作要建立保密制度,要账销案存,要建立已核销呆账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

财政部在颁布《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前后,发布了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两个通知:一是将表内应收利息逾期期限缩短。规定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二是规定了应收利息的核销方式。已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以后,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对于已批准核销呆账本金的表内应收利息,一并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这些规定的出台与实施,进一步推动了谨慎性原则在我国商业银行应用,也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呆账准备金制度添砖加瓦。

在2001年11月27日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仅外商投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股份制银行、上市银行等适用),进一步对《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规定商业银行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在当期损益中计提专项准备金,要求商业银行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在当期损益中计提特种准备金,要求商业银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一般准备金。同时,《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全面提出了资产减值的概念,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针对贷款损失的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仅仅是资产减值准备中的一部分,资产减值准备还包括针对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针对投资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针对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针对无形资产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至此,不良资产的界定进一步宽泛,针对不同性质的不良资产分门别类地提取减值准备金使准备金制度更加科学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9日 10: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银行相关文章
  • 浅谈中外呆账准备金制度比较与启示
    原文我国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将被准入,银行业的竞争将日益加剧,同时我国的呆账准备金制度也将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因此,在对中外呆账准备金制度进行比较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呆账准备金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一、中外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制度的比较之一:呆账准备金制度。在各国银行的实践中,一般计提以下三种呆账准备金:第一种,普通呆账准备金。即按照风险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这和我国现行的按照贷款总余额的一定比例(1%)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是相似的。第二种,专项呆账准备金。即按照贷款分类的结果,对各类别的贷款根据其内在损失程度,按照一定的风险权重分别计提。大多数国家要求商业银行同时计提普通呆账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我国计提此种专项准备金。第三种,特别呆账准备金。即针对某个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专门计提,为防范国家风险而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就属于这一类,我国计提此种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是按照贷
    2023-06-08
    310人看过
  • 如何确定银行呆账准备金提取额
    银行呆账准备金提取额如何确定呆账准备金累计提取额=年末贷款余额×1%-呆账准备金。核销的贷款呆账应保留追索权。收回已核销贷款呆账增加呆账准备金,由此使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超过年初贷款余额1%的部分,当年不必冲回超额部分。1、需要注意的是,呆账准备金提取要符合以下原则:(1)及时性原则,是指银行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应在估计到贷款可能存在内在损失、贷款的实际价值可能减少时进行,而不应在损失实际实现或需要冲销贷款时进行;(2)充足性原则,是指银行应当随时保持足够弥补贷款内在损失的准备金。由于损失的不可避免性,银行及时、足额提取呆账准备金就成为帮助银行保持经营稳健的有效工具。2、呆账准备金有哪些类型(1)普通呆账准备金即按照风险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这和我国现行的按照贷款总余额的一定比例(1%)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是相似的。(2)专项呆账准备金即按照贷款分类的结果,对各类别的贷款根据其内在损失程度,按照一
    2023-06-08
    389人看过
  •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要计提呆账准备金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计提呆账准备金,呆账是指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存款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第四十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变更的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以及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风险较高、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第四十一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计提呆账准备金。应作坏账处理的情形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2023-06-13
    315人看过
  • 转回坏账准备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对一般企业而言,常见的准备金有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这些准备金支出均属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1.计提坏账准备例1:某企业2008年共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借:资产减值损失100000贷:坏账准备100000。纳税调整: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转回坏账准备例2:某企业2008年坏账准备年初余额为50万元,当年共转回坏账准备30万元。其中,20万元在计提当年允许税前扣除,1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借:坏账准备300000贷:资产减值损失300000。纳税调整:计提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20万元坏账准备,转回时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计提时不允许
    2023-06-12
    415人看过
  • 坏账准备转回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的公积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一般企业的一般准备包括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未经批准,不得税前扣除。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减值的,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示例一:某企业2008年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借方:资产减值损失100000贷方:坏账准备100000。纳税调整:10万元坏账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坏账准备转回例二:2008年某企业坏账准备期初余额5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总额30万元。其中,提取当年允许税前扣除2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10万元。借方:坏账准备30万贷方:资产减值损失30万。纳税调整:允许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20万元,转回时不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允许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10万元,转回时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坏账损失的,应当按规
    2023-05-08
    466人看过
  • 什么是金融企业呆账准备
    1、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的概念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2、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的提取一、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提取呆账准备,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口押汇、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利息(不含贷款、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资产。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也应当计提呆账准备。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等资产,不计提呆账准备。二、金融企业应
    2023-06-04
    473人看过
  • 亟待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一种,它未能超出原有的治理结构制度理论与实践,其治理结构同样存在着前述的重大缺陷,换言之,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在今天同样面临着如何进一步完善以有效防范与遏制法律风险的重大课题。在各种健全和完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应对措施中,构建完备的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措施,应当引起有关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商业银行应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对原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制度缺陷进行针对性变革而产生的制度。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总法律顾问制度弥补了原有治理结构制度在价值取向上的不足。原有的治理结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事实上反映了其价值取向上的偏向与不足,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正是对原有治理结构理论的纠正,将重视法律风险防范的应有价值取向回归至治理结构理论与实践之中,并且将该价值取向提高到同原有的“有
    2023-06-09
    479人看过
  • 上市银行呆账准备金计提政策的比较
    商业银行是一个高风险行业,信贷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主要组成部分,为抵御信贷风险,体现审慎的会计原则,必须足额计提贷款呆账准备金,用于补偿银行到期不能收回的贷款。长期以来,我国存在准备金计提不足的现象。随着银行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会计核算制度的改革,这一现象已明显改善,特别是上市银行,其呆账准备金计提政策已逐步规范,但在具体细节上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本文仅就目前已上市银行的贷款呆账准备金计提政策作一实证分析,揭示存在的差异和不足,以期进一步完善呆账准备金计提政策。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一、上市银行呆账准备金计提政策比较分析在我国,自1988年开始实行呆账准备金制度以来,贷款呆账准备金计提政策经历了多次改革。到目前,上市银行计提贷款呆账准备金的主要政策依据有二:一是财政部2001年底印发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以下简称《制度》
    2023-06-08
    447人看过
  • 呆账准备金计提标准
    呆账准备金
    企业提取坏账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的规定及计算方法,以弥补应收账款损失。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不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千分之五,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为年末放款余额的1%或1.5%。计算步骤包括专项呆账准备和普通呆账准备金,根据贷款分类结果不同,按不同比例计提专项呆账准备。最终呆账准备金总量为专项呆账准备金加普通呆账准备金。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提取准备金,弥补应收账款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来弥补因应收账款而导致的损失。其中,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千分之五,而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一般企业为年末放款余额的1%,农村信用社为年末放款余额的1.5%。 在普通呆账准备金和专项呆账准备金体系下,准备金的计算步骤如下:首先计算所需的专项呆账准备,然后计算普通呆账准备金。对于贷款分类结果不同的贷款,需要按照不同的比例计
    2024-01-05
    390人看过
  • 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对坏账准备提取的规定
    一、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对坏账准备提取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并按照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而《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对坏账准备金的处理,税法和会计处理的差异主要有:(1)计提范围的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税法与会计制度在计提范围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项上。纳税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不得在税前扣除坏账准备金。(2)计提依据的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依据为年末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余额之和,如有逾期预付账款和应收票据,
    2023-06-01
    196人看过
  • 呆坏账处理是否蕴含着制度创新
    呆帐是坏帐、呆坏帐,为应收帐款无法收回的部分。归属为费用类,出现在损益表中。呆帐发生的原因,是因为企业为了销售商品,而给予客户信用融通,因此呆帐的产生是为了创造收入而发生的一项费用。中国经济中存在着许多从西方经济学角度看很不规范的行为,它们长期被看作是市场经济不成熟的暂时现象,人们似已司空见惯。多数人认为,随着市场经济逐渐走向成熟,这些不规范的现象就会消失。因此,这些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现象没有什么理论意义。高经济增长率与银行业的高呆坏账率曾长期并存,似就是这样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然而,对于这样一个特殊的现象,既不能当作丑事想方设法地掩盖,也不能一句简单的不规范轻轻带过,其背后可能蕴藏着重要的市场经济新规则,很可能给理论界和传统宏观经济政策带来巨大的冲击。一、呆坏账与金融危机在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经历过金融危机,无论是发达的美欧,还是拉美和东南亚的新兴市场国家都未能幸免。但是,中国至今还没
    2023-06-08
    372人看过
  • 国有商业银行核呆审计方案初探
    当前,国家为了降低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良率,除了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了不良资产剥率和债转股外,并加强了对银行不良贷款呆账的核销。但是,我们在审计中发现,一些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不良贷款呆账核销具体工作当中,把不应核呆的不良贷款上报核呆,其中按程序相当一部分不应核呆的不良贷款已经核呆,造成国家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已核呆企业的抵债物长期存放账外随意处置,已核呆企业又偿还本息形成银行的账外资金,引发了许多个人经济犯罪问题,亟待清理和规范。在审计当中,我们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呆账核销的审计方法进行了初步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掌握相关法规政策,寻找切入点,确定突破口近几年来,我们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不断进行审计,但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呆账核销方面的具体审计很少涉及。因此,审汁前应认真研究有关部门制定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办法。除对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计划内的呆账核销不必再
    2023-06-07
    205人看过
  • 谨防金融企业重复计提呆账准备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金融企业计提的呆账准备金是用来增强企业抵御经营风险能力,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无法收回的债权进行税前核销的风险准备金。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计提作了明确规定,即按下列公式计提并允许在税前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金额。同时,对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可据实税前扣除。笔者单位管辖的金融企业多数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呆账准备金一般由总机构向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申报,经审核确认后,年终统一计算扣除,个别金融企业总机构还向成员企业分解呆账准备指标,并下达到各成员企业。在本年度对汇总缴纳成员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审核过程中,我们发现,
    2023-06-08
    417人看过
  • 呆账准备金是什么意思
    企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取坏账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用于弥补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也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提取。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准备金部分可直接扣除。提取呆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注意,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和关联方之间的账款不得提取准备金,也不能确认为坏账。 坏账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是企业为了防范应收账款风险而提取的资金,用于弥补坏账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可以按规定提取坏账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并据实扣除。 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也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提取呆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
    2024-01-05
    183人看过
换一批
#银行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银行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 更多>

    #商业银行
    相关咨询
    • 中国工商银行呆帐准备金制度的新规定有哪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22
      呆帐准备金提取方法是:会计部门每年1月末以前,根据全行各类贷款科目(含外汇贷款)年初余额(即上年12月31日余额),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比例分别按人民币计算提取。
    • 企业如何建立坏账准备制度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15
      建立坏账准备制度中坏账计提是有具体的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也规定,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可以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并且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同时,核销坏账应具备的条件、收回已核销坏账的处理、税法与会
    • 旅行社坏账准备制度到底是哪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28
      想问旅行社坏账准备制度具体是哪方面的内容,是有可能是文件方面的问题吗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 建立坏账准备制度是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12
      建立坏账准备制度的前提是会以下的会计分录:计提时:借:坏账准备贷资产减值损失转走时:借管理费用贷坏账准备计提的坏账又收回来时:借应收账款,贷坏账准备,借现金/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或者直接借现金/银行存款贷坏账准备
    • 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呆帐准备金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包含些什么内容?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1
      稽核部门除对贷款加强稽核外,还应对呆帐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稽核,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及时纠正。稽核人员未履行以上职责,应根据事实和情节按照稽核工作规定,追究有关稽核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