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的合同撤回需要在什么时候申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2 09:40:25 96 人看过

《民法典》规定,附期限生效的合同生效后,如果出现撤销的情形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一、合同撤销和撤回的区别

(一)含义不同:撤回要约是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前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二)时间不同:撤回要约是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前,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一个在前,一个在后。

(三)条件不同撤回:通常对话的要约于相对人了解前,可撤回;非对话的要约于要约通知先期或同时到达相对人时,可撤回。撤销: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合同要约撤回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合同要约撤回的认定标准是,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的通知,在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到达对方;或者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与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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