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的救济乏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25:16 265 人看过

新《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性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2条规定: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有学者认为,该规定并不能解决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的司法救济问题。

媒体同意其观点,首先,此规定并没有关于对一审法院不履行非法证据审查义务的制裁措施,其次,二审法院审查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缺乏相应的救济程序。一旦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的取得是合法的,在中国二审终审的司法制度模式下,被告人就失去了上诉的机会。此外,无论是新《刑事诉讼法》还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都未明确规定被告人对非法证据排除决定的司法救济程序,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在侦查阶段和公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无法进行救济自不必说。甚至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或者被害人对法院排除非法证据不服的,也没有规定相应的上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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