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技巧
1、不能让对象察觉在录音,别紧张注意言行的然。
2、有意识的交代一下时间、地点,对方身份、谈论主题,在录音中一定要体现出对方姓名职位。
3、谈话内容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争论,不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不要挟对方。
4、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必须条件。
5、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由于录音要出庭的话需要纸质版的文字说明,5分钟就得3页A4纸,再长您就看着办吧
6、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案情总结:
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二○一一年至二○一三年后台管理提成款一万七千元。
案例介绍
张某2011年10月8日入职某公司,任业务主管岗位,签订书面合同,2013年7月18日,张某离职,并承诺离职一年内支付暂扣的提成。2014年10月,因某公司未在承诺期限内支付提成款,张某多次找某公司协商,未果,故向北京市某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11年至2013年后台管理提成1.7万元,仲裁委以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
张某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后台管理提成1.7万元(2011年至2013年)。
一审法院于2016年3月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二○一一年至二○一三年后台管理提成款一万七千元。
判决后,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持其原诉理由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需支付张某后台管理提成款1.7万元。
裁判结果
上诉人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0月8日,张某入职某公司,任综合业务管理主管。2013年7月18日,张某自某公司离职。
本案中,双方系就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某提成款产生争议。考虑到一方面,加盖有某公司印章的《证明》载明某公司尚欠张某提成款1.7万元,上述《证明》已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公章真实有效且形成顺序为先墨后朱,某公司就其公司主张的印章系张某私自加盖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另一方面,张某提交的录音证据可佐证存在后台管理提成,某公司认可录音的真实性,双方就是否还应支付后台管理提成存在争议。因某公司未提出有效反证证明其公司无需支付张某提成或具体提成数额有误,故原审法院采信张某的主张,判令某公司支付张某提成款1.7万元,正确。另,关于某公司主张张某的诉讼请求已过时效,因某公司2014年10月出具《证明》承认欠付提成款构成时效中断,张某2015年5月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时效,故原审法院对某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正确。据此,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定费6000元及取证费750元,均由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总结
录音作为证据证据使用,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证明对方的身份;
首先录音对象最好是法人,此点对方否认的话容易鉴定;
其次,录最有可能出庭人员的,对方当庭否认的话,可以申请鉴定;
最后,确认对方身份首先需要对方认可,在录音中一定要体现出对方姓名职位,避免对方在质证环节否认该员工及该岗位存在。
2、录音内容须完整;
内容有开头有结尾,内容本身未中断,无剪辑。
3、录音内容相同的文字说明(AB对话形式)
司法实践中,仲裁只要求文字部分体现出重点内容;法院则要求文字部分和录音完全一致。
4、录音最好是作为辅证,或者有其他证据佐证
(1)如邮件或短信中提到的该电话记录。
(2)如录音中提到过对方当事人使用该邮箱或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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