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税调整
关于济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153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全省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市区:一等土地20元/平方米,二等土地16元/平方米,三等土地8元/平方米,四等土地6元/平方米。
(二)县及县级市:一等土地10元/平方米,二等土地8元/平方米。
(三)建制镇及工矿区:5元/平方米。
二、申报缴纳
纳税人2014年第三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新的税额标准申报缴纳。如有疑问,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特此通知。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15日
二、县(市)应税土地等级范围调整
1、章丘市。将明水街道、双山街道、枣园街道、圣井街道、埠村街道、龙山街道、刁镇、绣惠镇、相公庄镇、昔集镇、文祖镇、水寨镇行政区域的土地等级调整为章丘市一级土地;高官寨镇、宁家埠镇、曹范镇、官庄乡行政区域的土地等级调整为章丘市二级土地;其他未纳入此次调整的地区按原规定执行。
2、平阴县。将县城城区及平阴镇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整为县城一级土地;安城乡、玫瑰镇、孔村镇、孝直镇、东阿镇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整为县城二级土地;其他未纳入此次调整的地区按原规定执行。
3、济阳县。将县城行政区域的县城二级土地统一调整为县城一级土地;其他未纳入此次调整的地区按原规定执行。
4、商河县。将县城行政区域的县城二级土地调整为一级土地;将许商街道城区外的土地、玉皇庙街道、尹巷镇、怀仁镇、龙桑寺镇、郑路镇、贾庄镇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整为县城二级土地,其他未纳入此次调整的地区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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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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