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每平方米单价为定值,职工按定价交足购房款后,个人拥有完全产权。工程完工后,总造价大于职工应交纳的集资款。请问大于职工交纳集资款部分是否能进入2009年当期损益,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
【解答】
在职工集资建房的问题中,“集资”是指由本单位职工个人先行出资,作为建房的资金来源,集中由集资单位成立的负责建房的组织进行管理,在房屋建成后,职工个人按出资比例分得住宅。
在问题中,集资人为本单位职工,由单位组织进行建设,所建房屋为本单位职工住宅,职工按定价交足购房款后,个人拥有完全产权(两证齐全)。
单位只是进行组织,房屋产权完全属于个人,与单位没有经济关系,不属于单位建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的行为。
因此,超出职工交纳集资款的部分应由集资职工分摊,企业不能进入当期损益,如果进入当期损益则不能税前扣除。
这一判断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如果由单位承担超额款项,则属于单位向职工筹集资金建房,若再按照低于成本价卖给职工,就属于单位自建住房低价向职工售房。
按照不属于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属于单位销售不动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34号)规定:“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n(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n(二)企业所得税税款;\n(三)税收滞纳金;\n(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n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n(六)赞助支出;\n(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n(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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