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张17万元的借条,两个朋友反目,打了一年多的官司。债主王某凭借条坚称,欠债的朱某必须还钱;朱某提出,有其他证据能证明自己已经还钱。近日,柳州市柳南区法院再审此案后得出结论:借条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你有借条我也有借条
王某介绍,2004年,朱某加盟一家教育服务公司,主要业务是为学生联系学校就读;朱某为扩大公司规模,向王某借款17万元,承诺当年底前还款。可是,还款期限过去一年,对方没有还钱。关于借条一事,朱某称另有隐情:他请王某帮忙联系生源,约定每成功一个给予相应报酬。当年7月,王某联系到学生小梁、小王和小陈,并根据招生规则,要求学生家长将总额17万元的学费存入朱某的账户。家长不放心,要求王某开借条;王某当然不愿背上这样的债务,就让朱某也开同样数额的借条。朱某强调,事后3名学生读书一事没有办成,他将17万元退给家长,却忘记向王某索回借条,留下后患。
去年10月,王某将朱某告上法院讨债。今年2月,柳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证明双方债务关系的证据,只有那份有朱某亲笔签名的借条原件,借条的真实性没有争议,但王是否将17万元交给朱某,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而朱某却举出一系列证据,其中包括王某给学生小梁家长写的借条、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回单,以及小梁家长的证言,以此证明他和王某的债务早就干干净净。于是,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发回重审梳理借条胜诉
手中有借条,却输掉了官司,王某心里很不服气,他委托律师上诉。
红盾律师事务所的韦律师研究朱某的证据后,发现其中的漏洞:
首先,王某给小梁家长的借条,上面的证明人是朱某。律师认为,如果小梁家长将钱存入朱某账户,却由王某来出借条,并且请朱某做证明,此举不合逻辑;
其次,朱出示现金日记账,称上面记载17万元进出公司账户的流向,表明已经归还家长,此理由也不成立。律师认为,现金日记账是朱单方面做的,没有第三方或王某签字确认,不能算证据;
此外,3名学生家长在不同时间将钱存入朱的账户,按照朱所述,王应该开出3张不同时间的借条。那么,朱将钱归还家长后,手中应持有3张借条。韦质疑,朱始终只出具那张小梁家长写的借条,另两张借条去哪了?
今年6月,柳州市中级法院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柳南区法院重新组织合议庭审理,认为有朱某签名的17万元借条,证实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可作为定案依据,而朱某否认借款事实,没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同时,法院也认定,朱某有证据证明已经归还王某6万元,尚欠王某11万元,应偿还这笔款并支付利息。
韦律师表示,债务官司中,除非另有可信证据,否则借条就是最直接的关键证据。因此,日常生活中,市民还钱后,务必记得将借条收回,避免陷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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