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会人数的设置:五到十九人
董事会的设置和人数股份有限公司为资合公司,通常股东人数较多,规模较大,不可能使每一股东都参加公司经管理,因此需要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原则,由股东选任董事组成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有大有小,各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董事会的组成人员人数,最少可以五人,最多可以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人数通常应为单数,以防止董事会在作出决定时出现赞成、反对各半的僵局。
二、董事会的特征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职工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公司或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三、董事会的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职权
董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代表全体股东利益,执行公司业务。董事会是常设机构。对内处理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对外则代表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可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由5--19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
1、负责召开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8、聘请或解聘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较有限责任公司是多一项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职权,少一项拟
订变更公司形式职权。股份有限公司须1/2以上董事出席,经半数通过。
经理是主持日常管理工作高级职员,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权:1、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
4、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5、提请聘任,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6、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7、其它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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