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活动原则
第十六条\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先由承办法官全面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发表对案件的证据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意见,再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发表评议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全面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后,最后发表对案件的证据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意见。
(二)合议庭成员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发表评议意见,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短意见;
(三)合议庭成员依法独立行使表决权;
(四)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必须如实写入笔录;
(五)合议庭评议结束前,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六)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审阅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
第十七条合议庭对人大、政协和信访联席会议中所涉及的案件、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等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的案件、在本地区或敏感时期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案件,可以按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报请原则,报请庭长、分管副院长、院长或院长委托的人员旁听合议庭评议,但庭长、分管副院长或院长有符合法律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庭长、副院长、院长旁听合议庭评议的,在旁听评议中不得发表意见,但在合议庭评议结束后可以发表监督意见。
第十九条除按照本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其余案件均由合议庭独立作出裁判。
第二十条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第二十一条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第二十二条\裁判文书一般由承办法官制作。但是承办法官的评议意见与合议庭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明显分歧的,经合议庭决定,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裁判文书。
第二十三条\对经合议庭决定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阅并签名,由审判长签发。
对经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在合议庭成员共同审阅并签名后,由审判长将裁判文书连同经过审委会办公室核对的审判委员会笔录送呈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核发。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
第二十四条院长、副院长、庭长可以按照案件管辖权限,对其未参加的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进行监督。监督一般应在合议庭对案件作出评议结论后进行。监督可以采取调卷审查或要求合议庭向其汇报审理情况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各审判庭所属合议庭在案件评议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判文书后,应附案件评议笔录原件、案件审理报告按规定报送庭长和分管副院长审签。
第二十六条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合议庭意见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和理由,要求合议庭进行复议,但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合议庭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报告提出意见的庭长、副院长、院长。合议庭复议案件时,提出意见的庭长、副院长、院长不得在场。庭长或副院长对合议庭复议意见仍有异议的或庭长和副院长的意见不一致的,庭长或副院长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交由院长审核。院长认为必要时可将案件交院长办公会或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院长、副院长、庭长在2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意见或同意合议庭意见的,由合议庭依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
凡院长批交或批转的材料中所涉及的案件,属院长监督的案件。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同一案件有不同监督意见的,由院长确定。
合议庭调解的案件或合议庭组成人员一致同意当庭宣判的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合议庭应在调解、宣判后将生效的法律文书报庭长审查监督、备案,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院长。
第二十七条经过上述程序监督的案件还须经审判委员会研究的依照本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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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是按照所谓“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各级法院内部设立的机构,它的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主要是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拟判处被告人死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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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组成的原则是什么辽宁在线咨询 2021-08-041、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单数。 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是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担任。 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4、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8月12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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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活动的主要原则是什么台湾在线咨询 2023-05-311、真实、合法原则。 2、此原则是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核心原则。真实是指公证文件中所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及其各项内容都是客观存在的或者是曾经发生过的事实,而不是虚假的、伪造的事实。 3、合法是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只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公证文书,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就是非法和无效的。真实原则和合法原则相互关系、密不可分。真实性是合法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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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5从事保险活动应当遵循三项基本原则:1.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是对保险活动应当具有合法性的要求。保险活动涉及的范围很广,不但要遵守保险法,还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比如涉及民事代理关系方面的,要遵守民法有关代理的基本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则应遵守公司法的基本规定等。2.保险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从事商事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商业保险应当遵循这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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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的组成规则是什么?河北在线咨询 2021-09-291、合议庭由法院院长或者刑事审判庭庭长指定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案件审判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2、第一审程序的合议庭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同审判员权利、义务相同。 3、合议庭的人员组成只能是单数。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评议原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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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的审理规则是什么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111、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的数量。 2、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3、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 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4、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有下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