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财产权属纠纷上诉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0:20:18 474 人看过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乐东县支行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乐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乐东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0X}、{陈1X}、被上诉人曾才丽等51人的诉讼代表人陈太沼、林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黎俊、原审被告乐东县佛罗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黎学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贤才、陈贞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51名原告系被告的职工。1995年被告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被告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由原告筹集资金参与被告铺面的改造扩建工作。经充分协商,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5月29日签订了《联营合同书》,并于1995年6月2日报县供销社审查批准。合同约定:被告出场地,原告出资金。每间商品房由3名职工共同投资10000元,分两次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支付;联营建成后,门店的产权为原告、被告双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任何部分;联营门店建成后交给原告使用之日起,原告必须每月按时缴交一定的管理费给被告,以维持被告的正常运转。合同生效后,原告已按约定投资,即每间商品房由3名职工共同投资10000元,投资款共计170333元。被告也按约定将建成的门店交付原告经营管理及收益,被告按承包方式进行管理,原告也按约定每月按时给被告缴交管理费(承包金)。1998年9月7日,被告因不履行(1995)乐法经初调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第三人提出执行申请,经本院受理后,作出(1998)乐法执字第4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位于佛罗镇海榆西干线公路旁的17间商品房进行拍卖。案经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作出(2006)海南执字第16-1号与第16-2号民事裁定,继续查封被告位于佛罗镇海榆西干线公路旁的17间商品房,期限1年,以便拍卖用于偿还债务。在继续查封的同时张贴查封公告。

原告以该铺面属于员工集资投资兴建,其产权不全属被告所有,该房产也不是贷款的抵押物为由提出异议,请求停止拍卖。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06)海南执字第16-4号通知,限原告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述异议财产确权诉讼。根据通知,原告提起确权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2006)海南执字第16-4号通知书、原告投资款收据、会议记录、关于联营建设商品房的报告、联营合同书、联营建造商品房验收单、证明书;第三人提供的(1998)乐法执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2006)海南执字第16-3号公告、(2006)海南执字第16-4号通知书等证据证明。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第三人提供合同书、收入凭证、书面意见、佛罗供销社宗地图、听证笔录,并对原、被告提供的会议记录、关于联营建设商品房的报告、联营合同书、联营建造商品房验收单提出鉴定申请以证明其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佛罗供销社宗地图证实17间商品房的土地权属归被告,与原、被告联营合同由被告出土地的约定相符。合同书、收入凭证、书面意见只能证明被告管理商品房采取的方式,因为被告是原告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且投资份额较大,商品房建成后采取何种方式交由原告使用,被告有主动权,故这些证据不能排除原告对商品房的共有权。听证笔录是法院在执行中为了查明执行异议情况的记录,听证后法院对原告是否有产权并没有作出确认,只通知原告提起财产确权诉讼。

对原、被告提供的会议记录、关于联营建设商品房的报告、联营合同书、联营建造商品房验收单经委托鉴定,海南省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琼物技鉴文字[2006]52号检验鉴定书,认为检材19人的签名与19人中相对应的笔迹样本中的签名笔迹均为同一个人所写;退案说明认为,由于检材字迹黑色浅淡,鉴定条件差,同时缺乏可供比对的样本,受目前检验技术条件所限,不能确定检材字迹的形成时间,遂作退案处理。第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与原告提供的证据相比,证明力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反驳的事实主张,其反驳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经充分协商签订了《联营合同书》,合同生效后,原、被告各自依约定履行了义务,虽然原告缴交投资款在商品房建成验收后,但被告对此并无异议,双方的行为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应确认原告投资170333元建设该商品房的事实存在,原告对投资所建的17间商品房的产权归原告和被告所有,原告曾才丽等51人享有投资份额范围内的部分财产权;二、驳回第三人乐东县支行的反驳请求。案件受理费15210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鉴定费6500元,由被告负担172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支付给原告),由第三人负担6500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6日 10: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笔录相关文章
  • 曾某抚养权、扶养费纠纷
    上诉人刘翠芳因与被上诉人曾佳抚养权、扶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2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增加抚养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婚生子女曾丽嫦(1995年9月22日出生)、曾德鹏(1996年9月20日)由被上诉人曾佳抚养并承担抚养费用。二、被上诉人曾佳返还上诉人刘翠芳先行垫付的曾丽嫦、曾德鹏学杂费和医疗费4088。80元(已支付)。三、被上诉人曾佳向非婚生儿子蔡礼鹏支付其最后一年大学的学费、住宿费5150元及一年的生活费7200元(已支付)。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曾佳承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023-06-11
    341人看过
  • 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梁祝镇老庄村民委员会张西村民组。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留盆镇供销社家属院。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金铺寨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现住汝南县马乡陈冲林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王岗镇北胡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现住汝南县马乡陈冲林场。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08)汝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上诉人杨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活源甲是北京沃源普农业科技发展有
    2023-06-07
    351人看过
  • 中国某器材公司与李某财产权属纠纷
    上诉人中国京安器材公司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并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京安器材公司(下简称京安公司)委托代理人丁亚平、端木芳,被上诉人李建平之委托代理人赵育晋、张中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李建平根据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组建京安公司山西分公司,于1992年7月借款30万元,凭京安公司函及进账单进行了验资,并在山西省工商局登记注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1992年8月22日、9月3日,山西分公司分两次从京安公司拉回10万元器材,并一直将此列入应付款账目中。为了山西分公司正常经营,李建平向其亲友筹资14000元投入公司,还垫支支付了房租等费用。李建平在经营期间共向京安公司交纳管理费115000元。山西分公司还为京安公司召开的一次年度会议支付了全部会议费用。1998
    2023-06-08
    220人看过
  • 陈某华与周某顺相邻权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华,女,193*年1*月25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新平县桂山镇鲁贤街**号。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攸某兰,女,196*年**月8日生,汉族,新平县桂山镇财政所干部,住新平县桂山镇镇政府小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某东,男,196*年**月16日生,教师,住址同上。上诉人陈某华因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攸某兰、被上诉人周某顺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东、鲁某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陈某华与周某顺两户房屋相邻。相邻处历史形成一条长约10.50米、北窄南宽的滴水巷道。对此滴水巷道,两户现有的土地、房产证件均未明确过使用权(以上事实有两户提交的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证、勘验笔录证实)。2000年2月22日,周某顺户因老房年久失
    2023-06-10
    68人看过
  • 李某海、李某华与刘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海,男,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贵阳市公安局干警,住本市东新区路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华,女,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黄果树烟草集团职工,住本市盐务街116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尖东精品服饰业主,住本市河南街16号。委托代理人张某,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本市富水路139号。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律师,住本市解放路117号。上诉人李某海、李某华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00)云三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0年2月3日李某海、李某华到刘某某经营的尖东精品服饰店购买裘皮大衣一件,价款一万四千元,刘某某向李某海、李某华出具了收款收据,注明名牌艾菲
    2023-06-07
    261人看过
  • 郭某康与郭某英亲属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上诉人):郭某康被告(补上诉人):郭某英原、被告系姐弟关系。2003年8月2日,原、被告母亲杜某因病去世。次日,原、被告及其妹妹在上海龙华殡仪馆操办杜某丧事时,约定暂将杜某的骨灰寄存在上海龙华殡仪馆,在当年冬至将骨灰落葬于福泉山留园。同年12月21日,被告与其妹妹将杜某骨灰落葬于福泉山留园。在落葬前后,被告未告知原告,原告亦未向被告询问落葬的具体事宜。2004年4月4日,原告发现其母亲的骨灰已落葬。原告诉称:2003年8月3日,原、被告的母亲因病去世,火化后骨灰寄存于上海龙华殡仪馆存放厅。同年12月,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私自将母亲的骨灰落葬于青浦福泉山留园。被告的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其母亲骨灰落葬的知情权和最后哀悼瞻仰权,给原告精神上带来了严重的伤害。现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0元。被告辩称:原、被告母亲生前患病多年,原告不尽孝道,对母亲
    2022-11-07
    377人看过
  • 胡某某诉李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原告胡某某。法定代理人胡新平。法定代理人王永丽。被告李某。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徐某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女儿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4月12日出生,根据规定原告应分一份责任田,同村被告李某女儿已将户口迁移其丈夫家。根据规定,该份土地应按照程序重新分配给原告。但是被告一直霸占原告该份责任田至今,经原告父母多次催要责任田,被告至今拒绝退还。另外,从2006年至今,被告一直领用该土地粮食补贴500元。综上,由于二被告拒绝退还土地,原告无法播种收获,已经给原告造成7000元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请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退还占用原告的1亩责任田;2、被告退还2006年至2013年粮食补贴款5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00
    2023-06-08
    218人看过
  • 江某诉王某 李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本案系由本站方-俊律师主办的一起名誉权纠纷诉讼。江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因工作及生活问题产生纠纷。某日,江某某在百度贴吧等网站发现有对自己的不当言论的帖子,并认为是王某某、李某某所发,于是江某某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某、李某某,要求王某某、李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万元。王某某、李某某遂委托本站律师应诉。同时,王某某、李某某亦在百度贴吧等网站发现有对自己的不当言论的帖子,并认为是江某某所发,在本站律师的指导下,王某某、李某某提起反诉。经本站律师的有效应诉与反诉,南山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本诉请求,同时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本站律师的代理结果已经成功的达到了委托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要求,律师代理工作成功完成。本站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场名誉纠纷得到平息。附:本案判决书(部分)一、什么时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如果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2023-06-21
    180人看过
  • 姜某诉曹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川民终字第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系恒昌家具太平园经营部业主),男,汉族,1972年6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西路。委托代理人雷某,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某,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男,汉族,1966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文宫镇前哨村。委托代理人邓某,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跃进村7组30号。委托代理人蔡某,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胜利街龙冲居委会四组。上诉人姜某因与曹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3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
    2023-06-08
    87人看过
  • 某公司诉肖某增等股权纠纷案
    深圳市金某得电子有限公司诉肖某增等股权纠纷案原告深圳市金某得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元。被告肖某增。被告胡某华。被告吴某光。被告杨某真。上述原告与被告股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生、被告肖某增、被告胡某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光、杨某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肖某元和杨某真是深圳市金某得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中肖某元占股55%,杨某真占股45%。肖某增和杨某真负责公司日常工作的管理,肖某元审核公司业绩时,发现公司业绩下滑,通过了解,才得知肖某增与胡某华、吴某光在2008年8月时签订了一份《合同书》,三被告均不是金某得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在《合同书》却以股东身份自居,且还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包括公司利润的分配。杨某真也将公司利润人民币数十万元支付给了胡某华。肖某元
    2023-06-05
    398人看过
  • 周某诉秦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原告周某,女,汉族,1985年8月20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秦某,男,汉族,1984年3月6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原告诉被告变更抚养权一按与2014年4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审理终结。案情介绍原告俗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毛毛有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知道孩子独立生活为止。离婚后孩子毛毛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也没有履行先关义务,现在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900元。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协议离婚,孩子毛毛于2008年出生,协议约定婚生子有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离婚后至今孩子一直有原告抚养,先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认为法院经审理认为,2010年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约定孩子毛毛有被告抚养,被告应
    2024-01-21
    376人看过
  • 上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诉陈某、上海某某器材厂股权转让纠纷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嘉民二(商)初字第1537号原告上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某某器材厂。法定代表人陈某,厂长。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陈某、被告上海某某器材厂(以下简称某厂)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祝某某、薛某某、被告陈某(兼被告某厂法定代表人)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公司诉称,被告陈某系**A感光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发起人之一,同时也是实际出资人,其他发起人均是名义持股人。2008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陈某签订《**A感光材料
    2023-06-13
    397人看过
  • 某公司诉陈某,鲁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一)基本案情**雷有限公司系“BURBERRY”25类服装系列注册商标的持有人。2012年3月20日,公安机关侦破了陈-凯、鲁*敏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商品的刑事案件,并于次日要求**雷有限公司协助对涉案假冒商品进行了辨认。2012年8月24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和罚金。2014年8月15日,**雷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两被告陈-凯、鲁*敏认为,**雷有限公司2012年3月20日已知晓侵权行为存在,其2014年8月才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二)裁判结果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雷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陈-凯、鲁*敏构成侵犯**雷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应连带赔偿原告**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鲁*敏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
    2023-12-15
    468人看过
  • 何某诉郭某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彩容,女,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丰华花苑南C区12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湛光,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扒头组。上诉人何彩容因与被上诉人郭湛光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02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原告何彩容于2002年曾请被告郭湛光为其承建地基为水泥结构的锌铁棚。原告分别在2002年2月10日支付20000元,3月26日支付6000元,3月27日支付2000元,4月3日支付3000元,6月19日支付5000元,2003年1月11日支付5708元工程款给被告。2003年1月11日经过结算,原告立据尚
    2023-06-08
    183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笔录
    词条

    笔录指的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文字或视听记录的形式记录或反映诉讼活动和案件事实。笔录包括: 1、询问简介。 2、询问内容。 3、检查记录记录。 4、相关人员依次签... 更多>

    #笔录
    相关咨询
    • 白某与钱某婚约财产纠纷
      重庆在线咨询 2021-01-14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女,汉族,农民,住郸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男,汉族,住郸城县,系白×的舅父。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东亮,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又名王××),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郸城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立杰,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白××,男,汉族,住址同白×,农民,系白×之父。   原审第三人王×,男,汉族,住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1-01-28
      案情:李某与王某于1993年12月登记结婚,2007年10月10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协议孩子归王某抚养,王某支付李某现金13.2万元,房屋、家电和铺子经营权等归王某所有。2007年10月25日双方达成新协议约定:因李某有婚外恋情,双方决定,取消原来离婚协议中王某支付李某现金13.2万元的约定。但李某对新协议并不予认可,认为其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自己曾报警,派出所有报警记录。李某要求王某支
    • 王某诉某村遗产继承纠纷案的内容包括哪些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01
      起诉状,弄清楚对方的基本登记信息(对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等),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律师代写;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副本。
    • 如何处理房屋权属纠纷,产权纠纷,纠纷案件
      重庆在线咨询 2021-10-22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书,按被告人数提交复印件。你也可以口头起诉。2、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或口头起诉,必须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天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天内裁定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3、被告收到起诉状复印件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在5天内将答辩状复印件送达原告。4、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通知原被告。5、开庭审理。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后,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