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财产权属纠纷上诉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0:20:18 474 人看过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乐东县支行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乐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乐东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0X}、{陈1X}、被上诉人曾才丽等51人的诉讼代表人陈太沼、林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黎俊、原审被告乐东县佛罗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黎学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贤才、陈贞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51名原告系被告的职工。1995年被告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被告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由原告筹集资金参与被告铺面的改造扩建工作。经充分协商,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5月29日签订了《联营合同书》,并于1995年6月2日报县供销社审查批准。合同约定:被告出场地,原告出资金。每间商品房由3名职工共同投资10000元,分两次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支付;联营建成后,门店的产权为原告、被告双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任何部分;联营门店建成后交给原告使用之日起,原告必须每月按时缴交一定的管理费给被告,以维持被告的正常运转。合同生效后,原告已按约定投资,即每间商品房由3名职工共同投资10000元,投资款共计170333元。被告也按约定将建成的门店交付原告经营管理及收益,被告按承包方式进行管理,原告也按约定每月按时给被告缴交管理费(承包金)。1998年9月7日,被告因不履行(1995)乐法经初调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第三人提出执行申请,经本院受理后,作出(1998)乐法执字第4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位于佛罗镇海榆西干线公路旁的17间商品房进行拍卖。案经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作出(2006)海南执字第16-1号与第16-2号民事裁定,继续查封被告位于佛罗镇海榆西干线公路旁的17间商品房,期限1年,以便拍卖用于偿还债务。在继续查封的同时张贴查封公告。

原告以该铺面属于员工集资投资兴建,其产权不全属被告所有,该房产也不是贷款的抵押物为由提出异议,请求停止拍卖。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06)海南执字第16-4号通知,限原告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述异议财产确权诉讼。根据通知,原告提起确权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2006)海南执字第16-4号通知书、原告投资款收据、会议记录、关于联营建设商品房的报告、联营合同书、联营建造商品房验收单、证明书;第三人提供的(1998)乐法执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2006)海南执字第16-3号公告、(2006)海南执字第16-4号通知书等证据证明。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第三人提供合同书、收入凭证、书面意见、佛罗供销社宗地图、听证笔录,并对原、被告提供的会议记录、关于联营建设商品房的报告、联营合同书、联营建造商品房验收单提出鉴定申请以证明其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佛罗供销社宗地图证实17间商品房的土地权属归被告,与原、被告联营合同由被告出土地的约定相符。合同书、收入凭证、书面意见只能证明被告管理商品房采取的方式,因为被告是原告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且投资份额较大,商品房建成后采取何种方式交由原告使用,被告有主动权,故这些证据不能排除原告对商品房的共有权。听证笔录是法院在执行中为了查明执行异议情况的记录,听证后法院对原告是否有产权并没有作出确认,只通知原告提起财产确权诉讼。

对原、被告提供的会议记录、关于联营建设商品房的报告、联营合同书、联营建造商品房验收单经委托鉴定,海南省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琼物技鉴文字[2006]52号检验鉴定书,认为检材19人的签名与19人中相对应的笔迹样本中的签名笔迹均为同一个人所写;退案说明认为,由于检材字迹黑色浅淡,鉴定条件差,同时缺乏可供比对的样本,受目前检验技术条件所限,不能确定检材字迹的形成时间,遂作退案处理。第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与原告提供的证据相比,证明力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反驳的事实主张,其反驳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经充分协商签订了《联营合同书》,合同生效后,原、被告各自依约定履行了义务,虽然原告缴交投资款在商品房建成验收后,但被告对此并无异议,双方的行为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应确认原告投资170333元建设该商品房的事实存在,原告对投资所建的17间商品房的产权归原告和被告所有,原告曾才丽等51人享有投资份额范围内的部分财产权;二、驳回第三人乐东县支行的反驳请求。案件受理费15210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鉴定费6500元,由被告负担172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支付给原告),由第三人负担6500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5日 17: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笔录相关文章
  • 邹某某诉殷某析产纠纷案
    苏民终字第1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某,女,193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第二棉纺厂退休。委托代理人朱某,男,安徽省美菱电冰箱厂退休。(系邹某某之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熟市经委干部。委托代理人任迈克,男,46岁,江苏省常熟市联运公司职工。原审原告邹某某,女,1902年出生,汉族,退休职员。原审原告陶aa,女,1935年5月28日生,汉族,常熟市石梅小学退休教师。原审原告陶bb,女,1936年生,汉族,西北工业建筑设计院上海分院退休。原审原告陶cc,男,1937年生,汉族,天津染化三厂退休。原审原告庞某某,女,1923年生,汉族。原审原告邹a,女,1928年生,汉族。原审原告邹b,男,1916年生,汉族。原审原告邹c,男,1926年生,汉族。上诉人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殷某析产纠纷一案,不
    2023-04-25
    398人看过
  • 刘某诉罗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仪陇县**大酒店是仪陇县县城搬迁前最高档的酒店,罗某是该酒店电视、电话、计算机网络、消防报警线路等设施、设备供应商和安装人。由于**大酒店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于2003年12月12日达成还款协议,约定酒店方从2004年1月起每月支付罗某工程款1万元,如违约罗可停止酒店电视、电话、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后**大酒店违约,2004年8月21日,罗将服务总台的电脑管理系统关闭,致使电视、电话、房卡无法正常使用。2004年2月14日,刘某承包了**大酒店的餐饮部、康乐服务中心(茶房部、桑拿部、游泳池),并订立了书面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一年,首付20万元,以后每月初付承包费现金4.2万元。截止2004年8月15日累计支付承包费用59.7万元(但相当部份是通过消费抵帐方式)。此前,**大酒店与某甲、某乙货款纠纷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仪陇县人民法院裁定**大酒店以客房部经营权清偿债务,某甲、
    2023-03-20
    263人看过
  • 中国某器材公司与李某财产权属纠纷
    上诉人中国京安器材公司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并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京安器材公司(下简称京安公司)委托代理人丁亚平、端木芳,被上诉人李建平之委托代理人赵育晋、张中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李建平根据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组建京安公司山西分公司,于1992年7月借款30万元,凭京安公司函及进账单进行了验资,并在山西省工商局登记注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1992年8月22日、9月3日,山西分公司分两次从京安公司拉回10万元器材,并一直将此列入应付款账目中。为了山西分公司正常经营,李建平向其亲友筹资14000元投入公司,还垫支支付了房租等费用。李建平在经营期间共向京安公司交纳管理费115000元。山西分公司还为京安公司召开的一次年度会议支付了全部会议费用。1998
    2023-06-08
    220人看过
  • 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梁祝镇老庄村民委员会张西村民组。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留盆镇供销社家属院。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金铺寨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现住汝南县马乡陈冲林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王岗镇北胡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现住汝南县马乡陈冲林场。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08)汝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上诉人杨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活源甲是北京沃源普农业科技发展有
    2023-06-07
    351人看过
  • 邓某诉赵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号】(2007)海民初字第13051号【案情】原告邓某(以下简称原告)诉称:我于2005年11月14日应聘到被告公司工作。被告于2006年8月15日的公司全体会议上,多次声称本人有偷盗拆卸他人自行车的行为。由于原告与被告发生劳动争议,后来原告通过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申诉,被告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再次称原告“其在公司期间,还发生过偷盗拆卸社区他人自行车的不良行为”以及“利用公司电话及互联网进行欺诈等有损公司利益的不良行为”。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遵纪守法,没有发生被告上述行为。被告凭空捏造事实,诽谤原告,造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损害,依法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其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赔偿侵犯原告名誉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2006年8月15日公司会议录音、被告
    2023-06-01
    340人看过
  • 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原审原告朱永生,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县×镇×村×队。委托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沈静英,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县×镇×路×号×幢×室。委托代理人丁美红,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永生诉被告沈静英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9月25日作出的(2003)崇民一(民)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4年5月11日,原审原告以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于2004年7月29日作出(2004)崇民一(民)监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0月13日、11月1日、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朱永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利兴、原审被告沈静英及委托代理人丁美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朱永生诉称,原、被
    2023-06-08
    95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笔录
    词条

    笔录指的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文字或视听记录的形式记录或反映诉讼活动和案件事实。笔录包括: 1、询问简介。 2、询问内容。 3、检查记录记录。 4、相关人员依次签... 更多>

    #笔录
    相关咨询
    • 罗某祥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湖北在线咨询 2021-01-28
      上诉人林少娴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7)顺法民一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罗健祥、林少娴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10月,林少娴向原审法院提起夫妻共同财产粤XL0401号轿车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新智辉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份进行了分割。2006年3月22日,罗健祥、林少娴签订协议书
    • 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湖北在线咨询 2021-01-28
      原告戴某某因与被告杨某某发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于2008年10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宜独任审判,于2008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某诉称:我于2008年9月19日与杨某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我享有房屋居住权至2008年过年之前。同时杨某某支付我2 500元作为补偿,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电器
    • 白某与钱某婚约财产纠纷
      重庆在线咨询 2021-01-14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女,汉族,农民,住郸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男,汉族,住郸城县,系白×的舅父。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东亮,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又名王××),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郸城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立杰,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白××,男,汉族,住址同白×,农民,系白×之父。   原审第三人王×,男,汉族,住
    • 欧某某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
      山西在线咨询 2021-01-28
      上诉人陆美萍因与被上诉人欧伟坚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5)三法民壹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陆美萍和被告欧伟坚于1992年5月12日结婚,于1994年10月4日生育女儿欧志颖,于2004年10月25日在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原、被告离婚时,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其中对夫妻共同
    • 陈某锦离婚财产纠纷
      甘肃在线咨询 2021-01-28
      上诉人陈顺丽、陈应锦因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5)佛禅法民一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陈顺丽与被告陈应锦于2002年5月31日登记结婚,2003年3月17日生育女儿陈燕钧。2005年9月2日,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