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解放军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08:45:38 91 人看过

经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同意,省府办公厅、省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后勤部6月11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以下简称《通知》),并提出如下意见,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警师,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教育,充分认识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的

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军人及其配偶的切身利益、解除部队官兵后顾之忧、增强部队凝聚力和战斗力、巩固国防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想方设法落实好、解决好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问题。要加强宣传教育,搞好培训,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引导,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全面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积极协调配合,确保政策在军地之间顺利衔接。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统筹指导劳动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协调辖区内部队共同做好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的接转工作。对需要出具的各种证明、材料,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军地双方协商办理。部队政治机关部门要严格审核享受人员,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部队团以上后勤机关财务部门要及时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接续工作。对符合城镇失业人员条件的未就业军人配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人员的有关待遇。

三、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工作落实。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军地各方要积极配合协作,相互支持,建立健全军人保险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合理确定对象范围,实事求是,实现应保尽保,切实为随军配偶提供便利和服务。军地双方要及时相互通报人员流动和就业变动情况,妥善解决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把随军配偶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工作做好,做扎实。

附:《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3]102号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3日 11: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社会保险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账务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约束机制,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共同制订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二○○九年五月十九日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政策,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筹集的其他社会保险专项基金。
    2023-06-05
    446人看过
  • 关于印发《苏州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根据《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府[2000]62号),我们制定了《苏州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民政局二○○○年十一月一日苏州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切实保障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均属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照顾政策,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单狡列帐,统一管理。第三条市社保中心根据上年度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的支出情况,每年初
    2023-04-22
    426人看过
  • 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据介绍,随军配偶如果实现了就业,并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将由部队为其在部队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地方社保机构。随军配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居民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缴费凭证》和《信息表》)。具体办理流程如下:第一步:持居民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柳州市社保局各城区管理部(映山街1号金秋大厦7—9楼)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第二步:在市内各银行的社保代收网点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第三步:持《缴费凭证》到金秋大厦10楼柳州市社保局转移科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接续联系函》);第四步:随军配偶可以通过自带或邮寄的方式将《接续联系函》交由部队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第五步:到柳州市社保局转移科查询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资金到
    2023-05-05
    477人看过
  • 洛阳社保转移(随军配偶转入市)业务办理流程
    未就业随军配偶从部队转入本市统筹范围内(市本级)业务办理流程1.业务范围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即为符合转入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的;非本市户籍、但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为本市的;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就业且正常参保的。2.所需资料(1)《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填写完整的《洛阳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跨省市转入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3)填写完整的《洛阳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情况申报表(或《洛阳市社会保险新增险种情况申报表,或《洛阳市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4)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户口簿复印件(本人所在当页)各一份;有接收工作单位的,另需参保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当月应发工资(或事先约定工资)工资表的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3.办理流程(1)参保人员到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023-05-10
    99人看过
  • 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章主管部门职责第四章工资发放程序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六章附则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编委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提出的确保工资按时发放的要求,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财政部、人事部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拟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行政单位推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各地在试点中已经对教师及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的,应继续实行;能够在7月1日实行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的,应与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同步实行;来不及实行的,应在保证公务员工资按时发放的同时保证
    2023-04-22
    476人看过
  • 关于印发《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财政局发布文号:柳劳社字〔2006〕51号关于印发《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财政局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劳动保障就业补贴办法通知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6年8月25日印发(共印500份)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6〕47号)文件
    2023-05-05
    496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 更多>

    #社会保险
    相关咨询
    • 军人配偶从军未就业期间有补助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5-11
      1、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有补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一条,现役军官和军士的子女教育,家属的随军、就业创业以及工作调动,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其住房、医疗、养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暂行规定有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11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19
      请参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
    • 军队士官转业能随配偶安置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14
      根据军队暂行规定: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第十三条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15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