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地行为有异议该如何起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6 09:05:23 165 人看过

一、对征地行为有异议该如何起诉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根据目前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由国务院裁决的案件,由省政府协调,国务院裁决。由省政府裁决的案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协调,省政府裁决。

二、对征收土地行为提起异议诉讼谁是被告

土地征收行政主体可分为征地审批主体和征地实施主体。征地审批主体,即行使征地审批权的是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而征地的实施主体,即具体组织实施征地行为主体的行政主体则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实践中因征地而引发的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大多数是针对未经审批,违法征地,占地,或者补偿安置不合理,非法强迁等。对于此类行政行为,应当以具体实施单位为被告。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具体实施征地、占地、进行补偿安置、强制拆迁的单位并非法定征地实施主体,比如有些地方以土地管理局,土地储备中心的名义发布征地公告,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实施强迁等。此时若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这些机关的上级,一般为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被告。

三、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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