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撤离后业主维权的方法如下:1、弄清产权归属;2、分布交涉维权。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发商别拿物业费卡业主
通常来说,交房与收房的日期就应是购房合同上所标注的日期,但当业主一方若想延迟收房,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物业费和采暖费又应如何交纳呢?购买了碧桂园太阳城的张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两年前,张女士在碧桂园太阳城购买了一套住房,购房合同上明确标明2010年11月25日交房,开发商也很遵守时限,在今年的11月25日前通知张女士可以办理收房入住手续了,但这却让张女士发了愁。11月底已进入冬季,对于装修来说并不是个好时间,况且装修完还需要2个月左右的时间放一放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对此,张女士的理想收房日期想确定在供暖结束的2011年4月份左右,6月份以后入住。对于张女士的这种想法,开发商也表示可以理解,并说可以明年收房,但需要张女士交纳2010年11月26日起至2011年3月末的供暖费用,并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交物业费。对于这样的缴费项目张女士表示并不认同,认为自己没有收房却要交同已经收房甚至是入住的住户一样的采暖费和物业费,自己并不想为这份没有享受的服务买单。张女士的这种情况,对于购买期房的业主来说,普遍存在,只要是在冬季交房,只要不想马上办理收房手续的业主在这个问题上都会举棋不定,不知道这费用该不该交。
针对张女士的这种情况,记者采访了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的王英超律师,王律师认为,“业主在收楼时,是否交纳之前的物业费、采暖费要看双方的书面约定。如果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应当按法定。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业主的商品房,其物业费应当由建设单位交纳。也就是说业主在收房办理入住手续之前,.不用承担物业费。对于采暖费是否交纳,这与物业公司无关。另外,开发商无权就物业费、采暖费向购房者提出要求。对于这类费用,首先是购房者在办理了入住手续后才会产生;其次提出这种主张的主体不对。应当是前期物业公司及供暖单位向购房者提出相关主张,而不是开发商。开发商与购房者并不存在物业服务或供暖合同关系。”所以张女士这种情况,从现有法律上来讲,在办理收房手续前,是无需交纳物业费的。
至于采暖费,在收房的第一年,张女士是否应该交,记者致电了碧桂园太阳城所在的沈北供暖办,供暖办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收房的第一年,采暖费是必须要交纳的,如果想办理停供,可从第二年起开始办理。所以,对于张女士的这种情况,今年的采暖费就是必须要交纳的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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