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认定有次数限制,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签订流程是什么?
根据交通事故法律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为: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及时报警,警方到达现场进行调查。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违法责任;2、交警到达现场后进行现场处理对于受伤者及时送至医院治疗,肇事者逃逸后被交警查获者,自查获之日起10日内,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认定书后,当事人不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结论或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维持原决定,也可以责令重新调查及认定,由原办案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新认定书。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符不负三天责任怎么办?
发生交通事故对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申请复核,超过三日未复核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三、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是否可以申请复议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可以申请复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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