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认定与商业秘密罪认定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7:40:47 474 人看过

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均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是,并非一切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要成为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构成要件:

1.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既然是商业秘密,客观上就应该不被社会普遍知悉或者从公开渠道获得,是处于保密状态的尚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而且不具有排他性,某项商业秘密可能也同时为另外的经营者所拥有,只要是予以保密没有使其进入社会公知领域,就应是商业秘密。

2.新颖性。“不为公众所知悉”要求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新颖性。新颖性强调的是技术水准,着眼的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众所周知的信息的差异性。但是,与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所要求的新颖性相比,商业秘密的新颖性的要求相对较低。也就是说,只要与公众普遍知悉的信息有一定的区别或者新意,即必须具有最低限度的“不相同性”,就可以看作是具有新颖性。新颖性要求将商业秘密的各个组成部分看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如果将商业秘密的各个部分割裂开来,那么,离开整体的各个部分都不具有新颖性。但只要把各个部分组合起来,就会具有新颖性。因此,对商业秘密的新颖性应从整体上认识和把握。

3.价值性。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一种无形资产,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商品,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可将其许可他人使用,获得相应的收益。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或者将来的使用,既能够给所有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价值,也可依赖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因此,价值性商业秘密最本质的体现。

4.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应当具有确定的可性,能在生产中应用。商业秘密不是一种抽象的思维,而是能够在生产中实施应用的技术成果和经营管理知识。商业秘密只有具备确定的可应用性,才能具有价值性,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和实用性密切相关,相互依存,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价值性是实用性的结果。

5.管理性。世界各国和我国立法都要求商业秘密必须“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例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商业秘密的这种性质,可以称为管理性。如果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不采取任何保密措施,任何人都比较容易知悉,成为在公众中广为传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那么这样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就不能成为商业秘密。因此,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仅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能否成为商业秘密的条件,而且是其寻求保护的前提。商业秘密的管理性要求权利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为秘密进行保护的的意愿,并且在客观上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通过保密措施将其控制起来,使之成为独占状态,这样法律才能够给予保护。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在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中,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新颖性是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与公众知悉的信息的最低限度的区别;价值性和实用性是最重要的,它们体现了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保密性或管理性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寻求法律保护的必备要素。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新增加的罪名。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前提的,它与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行为有某些共同的特征。因此,必须注意区分犯罪与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又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所侵犯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是指侵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使权利人丧失在竞争中的优势,利益遭受严重损害。这是本罪的直接客体。同时,国家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必然要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的管理。而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这是本罪的间接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具备两个要素:一是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列举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1)盗窃、利诱、胁迫行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前款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4)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必须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但并未因此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不能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只能按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处理。但是,“重大损失”的标准是什么?刑法及相关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重大损失可以是由行为人泄露、公开商业秘密造成的,也可以是行为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造成的。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既包括有形损失,也包括无形损失。商业秘密的研制和开发需要成本,商业秘密的使用可以产生现实的经济价值,保持商业秘密可以使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而商业秘密的被侵犯将会使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严重受损或者开发成本付诸东流。因此,在侵犯商业秘密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时,既要考虑权利人研制该项商业秘密的成本和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要考虑权利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而获得的现实和预期的经济利益,还要考虑侵权人非法使用该项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益等等。根据刑法规定,无论是行为人直接实施,还是教唆、指使、帮助他人实施前述任何一种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都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单位。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自然人是指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者单位内部职员和外部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掌握商业秘密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主体有:(1)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对手;(2)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行为人明知或者应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因过失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不构成本罪。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19: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秘密相关文章
  • 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认定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之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有秘密性、价值性及所派生的独特性。这些构成条件是借鉴吸收外国立法和遵循国际通行做法制定的,因而它与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是可以互相参照的。(一)秘密性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籍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因此,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条件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这两个方面的统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应是一种客观事实,它与信息持有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单在文件上标明保密或者自视为秘密的信息,实际上内容已进入公有领域,不能使信息成为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又是相对性的。第一,公众的相对性。一项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并不是指除了合法
    2023-04-12
    386人看过
  •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衡量
    2009年8月11日,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人作出批捕决定。从之前媒体报道的事实来看,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胡士泰等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了数十家与力拓签有长期协议合同的中国钢铁企业的情报资料。力拓案的发生看似偶然,其实却从一个侧面暴露出了制度和行业规范方面的缺失和问题。在过去几年中,类似力拓案的情况在我国不断发生,诸如沃尔玛、朗讯、默沙东、德普、立邦漆等案件,侵犯对象既包括我国战略性先进制造业的机密,也包括一般性产业机密,以及传统手工业的技术机密。事实上,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已经成为摆在中国政府和企业面前的一项刻不容缓的要务。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双重解读此前,有关部门将力拓案表述为胡士泰等人涉嫌刺探、窃取中国国家机密;相形之下,上海市检察机关却是采用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名进行公诉。两者之间的变化,表明了对本案性质
    2023-06-05
    233人看过
  • 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有哪些联系和区别?
    商业秘密与经济、科技领域中的国家秘密,都是具有保密价值的信息,二者间是互相联系、互可转变的。国家秘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变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也可以转变为国家秘密。例如,随着时间的推移,生产发展了,科技进步了,有些经济、科技领域的国家秘密会失去其国家秘密属性,此时的国家秘密就可能转变为商业秘密。又如,企业开发、研制属于商业秘密的科技项目,对国防军事有着巨大的潜在价值,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或对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商业秘密就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了,就要确定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涉及的利益不同。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其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和外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国家安全和刑事司法等领域。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而商业秘密仅仅是涉及权利人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的信息,其内容也局限于与科研、生产、
    2023-06-08
    141人看过
  • 商业秘密载体与商业秘密保护是怎样的
    商业秘密的载体通常表现为纸质文件、磁质文件。特别是磁质文件,其容量大、体积小、易复制、易携带,一个小小的U盘可以存储上千页图纸的内容,所以,科学技术的发展也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严峻挑战。因此,有效管理商业秘密载体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措施。商业秘密如何保护1、建立保密室。现实中的泄密案件,很多是内部员工轻而易举地就获取了商业秘密文件或其复印件并带到新单位予以使用。因此,为了防止商业秘密被内部员工或外部人员非法获取,建立安全的保密室是十分必要的。建立保密室,可以使得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变得不可能或难以实现,这样,保密室可以极大地降低商业秘密泄密的概率。保密室的设计应遵循安全原则,应四壁坚固,相对独立,离地面有一定距离。同时,在保密室内部,应安装摄像装置,这样,可以有效监控企业的商业秘密,及时发现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并为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提供证据。2、划分商业秘密等级。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与
    2023-04-17
    194人看过
  • 如何识别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要素是什么
    如何认定商业秘密,其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如何认定商业秘密:1、保密性。所谓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不能直接从公共渠道获得的信息。这是商业秘密形成的必要条件,也是区别于专利权的本质特征。然而,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只是相对的。只要在同一行业中不为人所知,并不排除有保密义务的人知道该信息;也不排除其他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该秘密的人,只要他们不公开。2。新奇。这是源于“不为公众所知”的另一个重要条件,也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众所周知的技术和信息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律对商业秘密的新颖性程度作了最低限度的要求,即只要客观信息在行业内不为人所知,即使是保持最低限度的不同信息也可以构成商业秘密。3。价值观。价值是商业秘密的本质要素,也是商业秘密与政治秘密、个人隐私与其他秘密最根本的区别。4。实用性。这是客观有用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一行业、生产方法或工艺中运用生产技术、工艺等信息的可行性。商业秘密权利人利用这一信息,可以在市场上
    2023-05-07
    224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是什么民事责任企业在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和符合商业秘密条件的前提下,有权依据中国法律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要件:一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表现为具有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故意。二是侵权人实施了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刑事责任商
    2023-08-02
    76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和有效性认定
    该案中,原告A公司为幼儿教育培训机构,被告B、C曾为A公司员工,两人离职后,共同开办了D公司,从事与A公司相同的幼儿教育。A公司认为B、C、D在教学过程中采用了与A公司几乎完全相同的教案、教具等教学材料和教学方法,其行为构成了对A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因此,起诉B、C、D三被告,要求其立即停止对其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本团队律师代理三被告出庭应诉。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培训机构在入学协议中与家长签订的保密协议是否构成有效的保密措施?经过审理,最终法院采信了被告的抗辩,认定该种保密协议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此简析理由如下:1、权利人的保密范围必须清楚。针对主张的教学方法、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为其商业秘密的观点,原告主张其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体现在提出其与家长签订的入学协议中,该条款约定本塾的课堂资料、学习内容及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系本塾的商业秘密,学员及家长同意并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将其给任何第三方,否则,本
    2023-06-09
    284人看过
  • 浅议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及与他罪的界限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第一、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自然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者单位的外部人员和内部一般职工,以及因工作关系掌握商业秘密的专业人员。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有三种表现形式:其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延续。其三,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上三种行为所涉及的商业秘密,都是指行为人以正当或不正当的手段直接从权利人处获得的,属于对他人商业秘密直接侵犯。此外,刑法还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这是指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系他人以前述方式获取的商业秘密,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属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023-02-20
    164人看过
  • 如何认定商业秘密的核心要件
    认定商业秘密: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四、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构成要件包括下列:1、不为公众知悉(秘密性)。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3、实用性。4、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一、订立合同有何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比如技术秘密,可以给权利人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在经营方面的经营信息,比如说客户名单,为交易带来极大的便利条件,对其经营活动,比如材料与成品的购销,意义重大。这些信息,一般当事人是严格保密的
    2023-03-19
    411人看过
  • 商业秘密案件中法律适用与罪责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与司法界定如下: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3.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2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
    2023-07-07
    204人看过
  • 何为商业秘密什么是商业秘密
    一、何为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二、如何获得获得商业秘密(一)独立开发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过经独立的技术开发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业秘密的,不属于侵权商业秘密。(二)反向工程也称逆向工程。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对市售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取
    2023-04-27
    341人看过
  • 在商业秘密实施许可中商业秘密的保密
    商业秘密的实用性、价值性等决定了它可以成为许可贸易对象。商业秘密的使用许可同样涉及保密问题。企业首先要慎重地确定许可贸易对象,一般地说,要考虑可能的被许可人的资信状况、经济实力、市场规模,特别是实施商业秘密的能力。当候选的被许可人确定后,下一步就是就商业秘密的使用许可进行谈判。就被许可的企业来说,它当然先要对引进的商业秘密进行评估,作一些了解才能确定是否购买以及相应的价钱。但这样会让被许可方知悉该商业秘密。一旦谈判没有成功,许可人将无法禁止对方实施。为此,作为许可方的企业应当在谈判前就要签订保密协议。该协议应当特别明确在没有获得许可方书面同意前,对方当事人不得将该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当然,企业在谈判中披露给对方商业秘密的范围应尽量缩小,不能和盘托出,特别是其中的关键性商业秘密。正式达成的商业秘密许可证应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许可证性质、对方的保密任务、重要概念界定、技术回授、使用费交付
    2023-04-10
    74人看过
  • 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围,但是,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相比,具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其权利取向的对象是(法律空间效率内的)任何人,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具有排他性、专有性、独占性、绝对性,是所有权。而商业秘密是在特定的某些人范围内靠“采取保密措施”产生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没有对抗特定人范围之外的善意第三者的功能。只要不是非正当手段,第三者可以实施善意获得的商业秘密。具体区别如下:一、不同于专利权专利是不允许重复研发的,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内,对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不管是用什么手段获得与专利相同的方案,都不能为经营目的对其实施。二、不同于商标权对于注册商标,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内,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都无权使用。三、不同于著作权仅就其中的财产权部分,就能对抗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以上可以看出,商业秘密不同于一般知识产权,它作为
    2023-03-17
    379人看过
  • 商业秘密案件中如何认定罪责?
    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标准如下: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余不正当手段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2、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使用或者允许别人使用前一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别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有哪些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有:1.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2.客体为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4.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3-07-07
    147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商业秘密
    相关咨询
    • 公司秘密商业秘密认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08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
    • 如何区别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5-19
      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虽都属于秘密的范畴,但二者属于不同的层次,其主要区别是:国家秘密是一种公权,而商业秘密是一种私权。 主要体现在: 一、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体现和代表一般的或国家的意志;而商业秘密则仅关系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体现和代表个别的或权利人的意志。 二、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国家安全、刑事司法等重大领域,而商业秘密只涉及与科研、
    • 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的区别是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3-25
      商业秘密权的内容: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享有权利并禁止他人侵犯。对侵权人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还必须赔偿权利人的财产损失或处以罚款。由此可见,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权利人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享有专有使用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有形财产所有权人一样,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技术秘密保护的特点 技术秘密权利
    •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如何认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相关犯罪有什么区别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8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如何认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有相似之处,都侵犯了知识产权,主要区别在于:首先,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是商业秘密;而其他犯罪侵犯的是商标权、专利权与著作权。其次,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不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其他犯罪主要表现为假冒行为。对于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
    • 哪些才属于商业秘密怎么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9-22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