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
1、约定解除。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房屋租赁房屋租赁合同的,协商确定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2、一方当事人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当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送达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3、一方当事人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当事人无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可以在判决或调解书中明确合意解除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一、合同解除权该如何行使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的权利。它的行使,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种形成权。解除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等场合。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场合,解除权由双方当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守约方享有,不然会被违约方利用解除制度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合同指定的当事人享有,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享有,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享有。
解除权对权利人而言是一种利益,这种利益是否被解除权人舍弃或推迟取得,只要无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损于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允许。所以,行使解除权具有自主性,主要表现为解除权人可以在合同解除与请求继续履行之间选择,解除权可以在特定期间的任何时刻行使,可以采取和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方式等。
解除权的行使也有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合同解除要注意哪些事项
1、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法定解除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符合法定条件的,解除权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但因法定解除条件规定不具体,实践中操作起来较为困难,因此,建议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即约定解除的情形。
2、合同解除条件达成并不意味着合同自然解除,很多当事人均有这个的误解。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解除条件达成后,建议通过书面方式向违约方送达解除通知。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也归于消灭。
3、如果没有约定送达条款,违约方拒绝或逃避送达的,合同解除通知的送达会存在困难和瑕疵,合同将无法解除。因此,建议在约定解除的同时,应约定送达条款,如此才能避免无法送达的尴尬。
4、合同解除的行使方式,一般采用“合同解除通知书”的形式进行,按照双方约定通过当面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如果一方认为对合同解除效力有异议,可要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合法性。
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合同解除也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除。民法典施行前,对于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除合同时,对于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存在争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正式确定了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除合同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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