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3 09:33:59 220 人看过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1、第三人过错。是指损害完全是由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情形。

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导致的损失。

3、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自身、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防卫措施所造成的损害。

4、紧急避险。是指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5、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以及避险过当的民事责任按以下规则进行处理:1在危险是由于人的行为所导致的情况下,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引起险情发生的可能是避险的行为人、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他们都需要对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负全部赔偿的责任,但并不是所有引起险情发生的行为都具有可谴责性,只有在引起险情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时,他们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是否要求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即是说,引起险情发生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该行为适用的不同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如果该侵权行为的成立要求其主观上具有过错,那么该行为人承担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也应当要求其具有过错,否则即不作这样的要求。这样,可以使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与侵权责任的承担在可归责性方面保持一致,防止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因紧急避险而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2在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时,若避险的行为人采取的避险措施并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补偿。作出这样的规定,理由在于:(1)此时避险的行为人对排除危险并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其自愿实施避险行为是一种道德高尚的行为,应当得到提倡和鼓励。因此,无避险过当的行为而仍然要求避险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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