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9日电据兰州晚报消息,近日,甘肃省成县城关镇的113名村民和成县县政府打起了行政官司。这113名农民认为成县县政府存在强行拆迁的行为,并提出了高达2500万元的行政索赔。此案将于8月30日在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2001年9月6日,成县县政府(简称县政府)颁发了成政告字(2001)3号《拆迁通告》(简称《通告》)称: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依照《成县城市总体规划》决定对县南大街、西关路进行改造和开发建设。该《通告》还对拓宽改造范围、拆除时间等做了规定。
依据此《通告》,成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简称城建局)于同年9月10日,以南大街拓宽改造为由,给成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简称拆迁办)又颁发了拆许字(成)第02号《拆迁许可证》(简称《许可证》)。
同年9月13日,县政府又发布了成政告字(2001)4号《关于城区改造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告,对此次拆迁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补偿安置标准、组织领导及奖惩办法都做了详尽而具体的安排。从同年9月中旬开始,至2002年10月,拆迁办陆续对《通告》中所涉及的村民住宅、商铺等进行了拆迁。
原告:索赔损失2500万元
乔某洲今年50岁,是成县城关镇中心村村民,也是113名村民状告县政府及拆迁办的原告人之一。2005年7月26日,113名村民联名委托律师,将县政府及拆迁办推上了被告席。这113名村民在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两被告的行为违法的同时,原告并案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法行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500万元,并承担两案的诉讼费。
在行政诉状中,原告认为:县政府和拆迁办采取了强制拆迁手段,将原告的住宅面积6881.5平方米、商铺2861平方米拆除,非法占有了集体土地共32亩。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之规定,被告在将集体土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时,未拟定征用方案,也未履行批准手续和未予公告、未进行补偿安置等,即发布了《通告》,而且实施强制拆迁的行为和程序均严重违法。
被告:已超过诉讼时效
2005年7月30日,县政府及拆迁办接到了法院送达的原告诉状后,均提出了同一观点:此案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县政府在答辩状中提出:首先,其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只实施了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即以张贴形式向原告告知的《通告》,这种形式某属于公告告知的情形之一。而公告告知,在法律上产生某知的法律后果。
《通告》中确定原告搬迁的截止日期为2001年11月25日,故这一日期某为原告对县政府《通告》的这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始日期。但是,由于县政府在《通告》中未告知原告的诉权及起诉期限,那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中未告知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某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这一规定,原告起诉期限的截止日期,某确认为2003年11月25日。综上,县政府以此案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请求法庭驳回113名原告的行政起诉。
拆迁办提出:其以拆迁人身份与各个被拆迁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人进行统一拆迁期间,各方之间并无争议。而在拆迁完成三年后,原告提出自己的权益受损,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另外,拆迁办在答辩中还提出,他们并非这起行政诉讼案的主体。
强行拆迁应该怎么办?
首先应当知道强制拆迁是否是合法的。如果强拆方属于非法的,那么,当事人首先应当冷静,积极收集证据,到公安局报案;
如果公安局不受理或者受理后冷处理,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各地法院不得以各种理由参与拆迁,法律并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利,因此行政诸机关对他人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是没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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