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产权限制点有哪些方面
具体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1.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抵押担保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1)抵押对购房人有什么危害
如果售房人将房屋或土地使用权抵押,在不能按期归还债权人款项时,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可能被司法机关查封、变卖或拍卖,这样购房人将得不到所购房屋,或者因抵押未按时解除,不能按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能顺利入住该房屋,但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重复抵押的解决办法
在抵押过程当中,可能存在重复抵押的问题,比如某自然人向银行先后借了两笔款,两次都是以同一房屋做抵押,且抵押物的价值远远低于两次贷款的数额。造成重复抵押的原因很多,既有登记机关的问题,也有民事主体的责任问题,但重复抵押明显有损抵押权人的利益。
(3)房屋抵押与土地抵押的关系
根据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2.查封。查封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已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且权利人明确的房地产的查封。
(1)预查封
人民法院依法对下列未进行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的房地产的查封是预查封: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的房屋;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但被执行人未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房屋。
(2)查封的后果
查封是临时性、控制性的执行措施,是为今后拍卖和变卖做准备的。查封的实质在于限制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处分权。查封解除了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占有,但有些查封不解除被执行人或相关权利人对房屋的占有,只是向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下达查封的通知,限制该房屋转让,这种查封也称为软查封。
二、房屋产权纠纷属于什么样的争议
房屋产权纠纷主要是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等权益的争议。具体来说,可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包括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等权益的争议。这种纠纷可能发生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以及涉外房地产关系中。
三、房屋产权期限到期应该怎么办
一般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是当事人可以向房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申请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n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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