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卖的商品有质量等问题谁来担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04 18:05:15 139 人看过

一、直播卖的商品有质量等问题谁来担责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2、对于主播来说,则根据其与商品提供者的合作方式来看主播是否担责:

(1)如果主播是接受品牌方委托为其带货,一般是广告发布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身份,与消费者之间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不直接对商品质量负责。

(2)但如果主播是为自己的店铺带货,则兼具主播及经营者身份,此时主播与消费者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应当对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问题承担售后责任。

二、带货欺诈将承担哪些责任

1、违约责任:如果主播宣传的内容涉及具体的商品名称、数量、价格、质量等信息,消费者同意并下单的,其宣传内容属于要约,是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卖家交付的商品不符合上述推介的内容,则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撤销买卖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主播在直播中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也可以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3、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因此,如果带货主播在推介商品或服务时有欺诈行为,被欺骗的消费者还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三、消费者的定义

1、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2、消费者应当是商品或服务的受用者;

3、消费的客体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

4、消费者主要是指个人消费。但是也有例外,如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是指消费者个人,实质上就是即包括了消费者个人,也包括了单位或集体,只要是用于生活消费的,都属于消费者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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