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并不立即丧失。只有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并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方告终止,其法律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成立清算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清算人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一些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
一、合伙的解散应该如何处理
区分合伙的解散和退伙的正确方式是:
1、合伙企业解散必须由清算人进行清算。而合伙人退伙的,无需进行清算,退还其财产份额即可;
2、合伙企业解散并清算完毕后应当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但合伙人退伙的,退伙人不再参与合伙事务,合伙企业继续存续。
二、合伙企业清算人怎么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三、法律规定什么情况下合伙企业会破产注销
合伙企业破产注销的情形为: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宣告破产的应当清算公司的财产;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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