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2 16:14:07 164 人看过

债务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一、企业债务重组有怎样的方式

企业债务重组有以下几种方式:

1、资产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将资产转让给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通常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2、债务转为资本: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方式;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修改不包括上述两种情况在内的债务条件的重组方式,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除未付利息等;

4、第四种方式是上述三种方式的组合,如用资产清偿部分债务,转化为资本。

二、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企业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视同清算)。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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