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条件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材料
申请表需经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审核意见
所有申请文件及资料应加盖申请者公章,原件备查。
所有申请文件及资料应加盖申请者公章。
所有申请文件及资料应加盖申请者公章;原件备查。
所有申请文件及资料应加盖申请者公章;。原件备查。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无需提供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所有申请文件及资料应加盖申请者公章。原件备查。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无需提供该材料
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无需提供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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