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是什么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4 19:30:16 418 人看过

刑事第八十二条是关于假释程序的规定。法律规定,罪犯获得假释,应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的步骤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首先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然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一、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工作程序

(一)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交材料提请减刑、假释:

1、《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2、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3、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4、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5、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2、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来源合法;

3、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4、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的,应当提讯罪犯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提请罪犯假释的,还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一并提交。

(三)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交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监狱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

(四)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五)监狱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监狱对人民检察院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六)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二、服刑期间是否可以诉讼离婚

服刑期间可以离婚。

1、服刑人员离婚的可以进行诉讼离婚,这种情况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服刑期间申请假释的流程如下:

1、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4、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的结果应在罪犯中公开。

三、罪犯服刑期间要怎么样申请假释

罪犯服刑期间申请假释的,应当由监狱向服刑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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