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程序的利害关系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8:30:30 110 人看过

公告程序中的利益相关方是什么?利害关系人,包括对票据享有权利的人,即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等。

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敦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进行盗窃,依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灭失或者灭失,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促使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的。逾期未声明权利的,依法宣告票据无效,并确认申请人的权利。由于票据背书中可能有多个转让人和受让人,当票据被盗、遗失或毁坏时,很难确定谁是真正的债权人。汇票是一种见票即付的可转让证券。银行和其他付款人不能因为有人申请暂停付款并报告损失而拒绝向持有人付款。因此,盗取者和发现者将成为取回票款的权利人,而真正的权利人将失去他的权利,这需要一个法律程序来停止支付丢失的票款。因此,设计了公示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止。支付人拒绝停止支付的,判决解除后,支付人仍应当承担支付义务。票据在公示程序中转让的,转让无效

法院决定接受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在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票据享有权利的主张,其权利的宣告程序为: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期间或者宣告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利害关系人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当向法院提交票据,法院应当立即通知公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查阅票据。公示催告书与利害关系人提交的催告书不一致的,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声明权利的,可以自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按照票据纠纷的一般程序审理并确认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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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4日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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