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间借贷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比较活跃,但在计划经济时期规模和范围都很小,可以说已经基本消失。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的民间借贷又逐渐发展起来。尽管民间借贷在我国至今未获得合法地位,但是在许多地区的发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势。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活跃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是现阶段资金供与需矛盾的必然结果。
(一)大量闲散资金诱发民间借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越来越富裕,部分群众积累了一定的财富,但是由于金融市场还不发达,证券投资不完善,国债也很难买到,加之近年来国家多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存款利息较低,对资金持有者缺乏吸引力,导致了这部分资金成了民间借贷的主要源泉。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绝大多数借高利贷者都是为了做生意赚大钱,或者是在商场上一时亏损为了翻本,而放贷者则是为了牟取暴利。对于有钱者来说,将钱存入银行利息太少,投资股票风险太大,投资房地产时间太长、投资钱币、邮票等专业知识又不够,而放高利贷则使他们既能较快获取暴利,又能逃避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监督,这是其存在并迅速发展的根本动力。
(二)资金供求失衡助长民间借贷。
资金作为经济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短缺状态,并且长期以来资金的配置存在不合理之处,资金的利用效率不高,呆、坏账比例居高不下。一方面,个别行业的贷款利用效率不高,形成浪费,另一方面,农村正规金融不能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新的银行不断出现,老的银行不断进行改革,但从获利的角度出发,基本把提供金融服务的眼光投向了城市中的优质客户,面向农村和乡镇的只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而且网点不断撤并。农业银行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系统中惟一一家面向农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在农村个私经济的发展中却发挥不了大作用,主要是由于门槛太高,农民贷款太难。即便是农村信用社,其贷款的90%左右也集中在乡镇企业,垒大户现象普遍存在,而绝大部分农户却告贷无门。农户旺盛的资金需求既然得不到满足,民间借贷市场应运而生也就成为必然。这种严重的资金不平衡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
(三)信贷政策紧缩推动民间借贷。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多种因素影响,金融机构存贷差在增大,一些国有商业银行甚至出现了贷款负增长,进而造成了一方面有不少资金在银行沉淀,另一方面急需用钱的农民、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贷款。
一是国家宏观调控。近年来,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逐步到位,人民银行采取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加剧银根紧缩,控制信贷增长过快势头,导致信贷资金供给趋缓,金融机构被迫收缩信贷规模,压缩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这种适度从紧的金融调控促进了民间借贷的扩张,短期内民间借贷仍呈扩张的发展趋势。
二是银行贷款遵循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三原则,要控制信贷风险、防止坏帐比率上升,增发信贷不但不能带来直接收益,反而可能诱发更大的金融风险,不如少放贷甚至不放贷。所以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贷款积极性不高,即使发放贷款也是慎之又慎,并要求贷款人提供相应担保,或资产抵、质押。
三是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表现在贷款手续复杂,一笔贷款需要经过调查、担保(抵押、质押)、审批等多个环节,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满足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贷款条件高,由于一些小企业、个体户、农户资信程度不够高,又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也难以找到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所以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因而,那些无抵押而又急需贷款的个人、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很难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无奈只好求助于民间借贷。
(四)借贷手续简便驱动民间借贷。
为了规避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大都严格贷款发放,不仅要求贷款人要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而且需要有担保或者抵押,审批手续复杂繁多,使许多人难以取得充足、及时的贷款。而在以利益驱动为核心的民间借贷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借贷行规和习惯,这些约定俗成的借贷形式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有的注重信用,以信用关系为基础;有的方便快捷、服务灵活,所有程序当日办结,效率极高;有的采取实物抵押、第三者担保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为导向。在任何稍具融资规模的地区,只需要件具备,数百万融资随即聚齐。
(五)监管规范缺失纵容民间借贷,非法借贷打击不力。
在我国,只有当民间借贷出现重大社会问题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后,才会引起党委政府的重视并得到处理。这种事后追究式的管理模式,实际上并不符合金融业的监管原则。自人民银行与银监会重新分工后,人民银行不再规范管理民间借贷,而银监会对民间借贷的管理还有一段适应期,造成了管理上的真空。并且,现有法律中关于民间借贷的指导性规范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直没有回应,不能适应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需求。另外,非法借贷的当事人报案后,多被公安机关以涉及民事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当事人无法获得相应救济,公权力的打击不力客观上助长了非法借贷的火爆与旺盛。
(六)民间融资困难拉动民间借贷。
1、民营经济初创需求。民营企业初创之时信誉不著,效益不佳,前景不明,银行不敢贸然放贷。信誉较差与贷款较难形成恶性循环,为了寻求生路,都把目光聚焦在民间借贷。
2、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或因生产规模扩大,或因固定资产投入多,或因三角债,或因别的单位大量拖欠货款等等,原因很多,都基于一点,在银行贷款难。
一、非法集资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呢?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1、朋友圈内集资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副庭长称,“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这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2、民间借贷跟非法集资有啥区别?
一个人要做生意、买房,向周边亲戚借钱,是一回事;向社会广告宣传某项目赚钱,收了许多人的钱,从规定上来看,是另一回事。
所以,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向亲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没“非法集资”一说。但是,一旦通过现代媒体广而告之,个人吸收存款的对象超过30人以上,就可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比较常见的非法集资的形式都有哪些?
(一)投资理财领域。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p2p网络借贷。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行业性风险。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其他领域。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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