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规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特别法人是指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而特别法人是由政府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
民法典对法人是怎么规定的
法人制度是近现代民法上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团体法律人格的赋予,是民法理论最富想象力和技术性的创造。当代社会,法人不仅是民法上的主体,也是社会经济建设、科学研究、教育以及文化传承等众多的公共事业发展和维护职能的主要承担者。
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是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民法典根据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共四十五个条文,包含四节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
民法典特别法人指的是什么
303人看过
-
民法典特别法人指的是什么
192人看过
-
民法典中特别法人是指哪些人
289人看过
-
民法典中特别法人是指哪些人
134人看过
-
民法典中民法规定特别法人包括哪些
302人看过
-
民法典中社会团体法人是特别法人吗
75人看过
特殊法人企业由政府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 这类国有企业被赋予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没有经济性目标,也就是说,它们的作用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像国防设施、城市公交、城市绿化、水利等,应该归入这... 更多>
-
民法典规定特别法人是非营利法人么?陕西在线咨询 2022-06-29不是,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这两种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1、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2、特别法人 《民法典》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
民法典中的贷款人义务是什么?江苏在线咨询 2023-04-22贷款人有提供贷款的义务;贷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有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如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贷款人有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义务。
-
民法典规定特别法人是非营利法人吗天津在线咨询 2022-11-20不是,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这两种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1、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2、特别法人 《民法典》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
民法典规定特别法人是非营利法人吗?山东在线咨询 2023-01-02不是,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这两种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1、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2、特别法人 《民法典》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
民法典中的质权人的含义是什么?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9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财产出质给债权人,该债权人为质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