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区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26 02:03:04 376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不会对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工程抢险和检修、日常管理和维护、水质、水量及防洪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建设方案获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书面认可,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用水权益。

二、办理材料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包括项目涉及水工程范围内部分以及专项保护措施的设计说明、设计图纸等,应尽量深入和细化到施工图设计阶段。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由方案设计单位出具

安全评估报告宜由具备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资质不低于水利工程原设计单位资质)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提供纸质或电子版

内容清晰,准确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办理大厅公开受理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2)申请接收。实施机关应接收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3)登记。受理人在接收到申请后,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收时间。

4)申请编号。实施机关网站在完成申请材料登记后自动生成一个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并自动生成收件凭证。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实施机关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经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对于网上提交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系统自动生成《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回执》;经审核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系统自动生成《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文书可通过网上打印、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审查方式确定。采用书面审查与技术审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3.审查

(1)技术审查

1)委托。委托技术审查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工作。

2)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

(2)审批审查

实施机关自收到技术审查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及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处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4.决定

(1)决定程序

1)决定的权限。由决定人做出审批决定。

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3)决定的时限。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4)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做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2)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对准予许可的,制作《深圳市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2)证件送达主体

证件送达主体为负责受理本行政许可的水务主管部门。

3)送达方式和时限

a)实施机关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做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b)决定文书可以通过网上打印、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c)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决定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归档

档案资料应包括本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档案归档要由专人负责,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

(4)决定公开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办理大厅公开受理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2)申请接收。实施机关应接收申请人通过窗口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3)登记。受理人在接收到申请后,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收时间。

4)申请编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交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即时提供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受理人通过窗口接收申请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凭证。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实施机关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人通过书面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需符合申请的法定形式。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通过窗口接收申请的,经审查,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且申请材料符合办事指南公示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回执》以及《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

b)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不予受理,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向申请人送达,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c)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实施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文书可通过网上打印、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审查方式确定。采用书面审查与技术审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3.审查

(1)技术审查

1)委托。委托技术审查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工作。

2)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

(2)审批审查

实施机关自收到技术审查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及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处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4.决定

(1)决定程序

1)决定的权限。由决定人做出审批决定。

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3)决定的时限。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4)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做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2)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对准予许可的,制作《深圳市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2)证件送达主体

证件送达主体为负责受理本行政许可的水务主管部门。

3)送达方式和时限

a)实施机关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做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b)决定文书可以通过网上打印、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c)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决定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归档

档案资料应包括本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档案归档要由专人负责,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

(4)决定公开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3-1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龙岗区环保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9年)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观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待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1999年)

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七条在本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一)取土、采石、采砂、爆破、打井、钻探、开沟、挖洞、挖塘;(二)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三)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及构筑物;(四)在堤(坝)顶、原水输水管道、箱涵、专用检修道路等工程设施上超限超重行驶;(五)在原水输水管道、专用检修道路上方堆放物料;(六)烧荒、耕种、放养牲畜等工程设施规定用途以外的行为;(七)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第十八条在本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事先征求工程运营管理机构的意见。因项目建设占用本工程用地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前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作业前与工程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协议,落实相应安全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因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造成工程损坏的,应当进行赔偿。第十九条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本工程设施上截流取水。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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