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庭长、法官、审判长、检察长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独立且不固定的。院长是法院的总负责人,法官是审判人员,可以担任审判长。检察长与法院院长没有直接关系,因为检察院与法院是不同的机构。合议庭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少数意见应记录并签名,最终判决取决于合议结果。案件是否宣判或开庭审理取决于事实认定和进一步核实的需要。
院长、庭长、法官、审判长、检察长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首先,检察院和法院并不是一个机构,检察院是公诉机关,理论上是与政府平级的,法院是审判机关,和检察院一样,与政府平级。所以法院院长和检察长没有什么关系。
一个法院,院长是总负责人,只有一人。法官是审判人员,可以是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审判长是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但审判长不是固定的职称,是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临时设定的,院长、庭长、审判员均可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
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的笔录,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庭合议后会不会判决,还要看到合议的结果。如果事实认定清楚,不有异议的话,就会宣判。如果认为还需要核实的就还会安排开庭审理。
院长、庭长、法官、审判长、检察长之间的关系相对独立。检察院是公诉机关,与法院平级,所以法院院长和检察长没有直接关系。法院院长是总负责人,法官是审判人员,可以担任审判长,而审判长是为具体案件设定的临时职位。合议庭是基本审判组织,成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少数意见应记入笔录。最终是否宣判取决于合议结果。根据案情需要,还可能安排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二章 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二章 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
(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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