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鉴定人对职业病鉴定结果不认同,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对工伤鉴定不服怎么处理
对不服工伤认定的处理
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认定结论,而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做出认定,也无权改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故只能是维持或撤销工伤认定结论。
但在实践中常常会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情形,那么对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应当提起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
据《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4〕123号)的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的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的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那么我们可以知道对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决定的救济应当是两种程序可以随便选择,而不是必须经过复议程序。
如果工伤职工对劳动能力委员会的鉴定结果表示不服的话,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容,申请重新进行一次工伤伤残登记鉴定,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救济自己的合法利益。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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