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行政机关可不可以提出赔偿
首先,诉讼的性质取决于它要解决的争议的性质,而争议的性质通常由争议主体与争议的内容所决定。行政赔偿争议就争议的主体来说,它类似于行政行为争议,就争议的内容来说,它类似于民事争议。因此,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虽然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都是以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但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还是有一定的区别: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赔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行政诉讼的裁判主要针对行政行为的效力,而行政赔偿诉讼的裁判主要解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是否应对相对人承担财产责任问题。行政诉讼只能依法裁判,而行政赔偿诉讼具有可调性。
其次,虽然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前司法实践中有过将行政侵权赔偿纳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范畴的经历,但在已经颁布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中既然已将行政侵权赔偿单独列为三章加以规定,那么行政侵权赔偿就应该相应从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就应当按照行政诉讼的特定程序来审理,而不应仍将其作为民事案件来附带审理。否则就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定标准有下述三项: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即人民法院只受理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案件。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即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为(包括不作为行为)。
2.人身权、财产权标准。即《行政诉讼法》明确列举的七类可诉的侵犯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外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如政治权利、劳动权、休息权、文化权以及受教育权等)的,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所谓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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