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知识产权案件(专利、商标、著作权、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与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
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1)法人:标准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其他组织:住所地,登记注册地
(3)公民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确定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但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可以有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离婚案件的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离婚案件的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的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离婚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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