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减刑是《刑法》中的一项特殊规定。限制减刑不是不能减刑,而是要严格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被处以死刑缓刑的罪犯、故意杀人、抢劫、爆炸等暴力犯罪。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因重大立功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应当严格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和幅度。从而严格限制此类罪犯的减刑条件,使其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25年;与此同时,减刑的空间和希望,鼓励他们遵守监管秩序,认真接受改造。罪犯对限制减刑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上诉,罪犯的亲属经罪犯同意后也可以提出上诉;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原判死刑缓刑没有问题,认为不应限制减刑,应撤销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适用条件具体是什么
《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因此,罪犯在适用限制减刑的时候,主要满足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第一、被判处死缓的累犯;
第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第三、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对其决定限制减刑。
人民法院依照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限制减刑的罪犯仍可减刑,但要保证最低的服刑期限,有必要对犯有暴力性犯罪等重罪的犯罪分子予以限制减刑,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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