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能否自请专家重新审核中标方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9:02:57 231 人看过

2008年3月,监管部门收到供应商来信,反映某单位消防设施改造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一年多,采购人至今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经调查,来信反映情况属实。该项采购活动程序合法,采购结果有效,且整个采购活动采购人均参与并认可。如:标书制定经过采购人同意,评审专家抽取采购人参加并签字确认,评审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并有两名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结果经过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招标全过程经公证处公证,已向中标人发放了中标通知书,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了中标成交公告。

经进一步调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曾向中标人提出变更地点、修改实施方案等要求,中标单位立即根据采购人要求上门重新测量、修改方案、做概算。后因采购人单位领导班子调整,一直没有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在中标人的一再催促下,采购人自行找消防部门进行审核,拿到了一份在原地做消防设施改造采购项目不安全的意见,并据此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分析

本案涉及了3个问题,一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是否可以不签合同?二是采购人自行请人进行审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三是如果采购人拒签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采购人拒签合同当受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6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采购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上述规定,中标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此类行为的处罚,《政府采购法》第71条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因此,本案中,监管部门依法可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通报等。

采购人自行请人进行审核不具法律效力。请有关单位进行消防审核,应当在采购项目实施前进行,并将有关要求在标书中明确。中标结果出来后再自行请人进行审核,并以此作为不签合同的理由,不具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不是目的

本案中,财政部门虽然依法可以做出行政处罚,但考虑到采购人单位的特殊性、人事变动等实际原因,另外也考虑到继续实施该项目确实存在一些不安全因素、中标供应商愿意调解以及对政府采购的影响等,财政部门参照外交照会的方式,先通过函告的形式,宣传《政府采购法》,告知采购人的做法不符合相关规定,依法应当受到何种处罚,要求正确妥善处理。函告内容如下:

第一,告知监管部门接到来信,反映你单位消防设施改造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一年多至今,仍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经调查,情况属实。

第二,经向你单位、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调查,并查阅采购项目档案,此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过程未发现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采购活动按照《政府采购法》程序操作,谈判过程经公证处现场公证,评标意见已经你单位用户代表和监管部门代表签字确认。

第三,现该项目中标通知书已发出1年,你单位至今未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46条规定。

第四,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你单位提出不能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理由如工程地点改变等,以及自行找第三方单位进行审核等做法,没有法律方面的依据。

第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的有关规定,如不履行将会受到何种处罚。要求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办理,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并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六,该案由财政、监察、审计3家联合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报结果。采购人很快给专项检查办公室专题报告,经与供应商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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