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从事沿海运输的船舶在航行途中与另一航行船舶发生碰撞。双方各承担对碰撞的过失责任后,沿海运输船舶的所有人起诉要求其所运货物的各所有人分摊共同海损。海事法院认为,船舶碰撞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对碰撞负有过失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共同海损不成立,故驳回其诉讼请求。[案情]原告:**银发船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秦皇岛市人防平战结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办)。被告:**岛市供销合作社贸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公司)。被告:东莞市**资料开发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生产资料公司)。1995年3月5日,**公司与**岛市物资回收总公司签订了一份沿海运输合同,约定由**公司所属的“龙桥”轮将**岛市物资回收总公司的玉米、水泥等货物从秦皇岛港运至蛇口港。同年2月28日、3月7日和10日,**岛市物资回收总公司以其分支机构**物资经营部的名义分别与人防办、供销公司和生产资料公司各签订了一份租船协议,约定承运人防办、供销公司和生产资料公司的水泥、玉米、豆粕、黄豆等货物,从秦皇岛港运至蛇口港。20日,“龙桥”轮在秦皇岛港装载黄豆、玉米、水泥、豆粕、玻璃等共计8,995.80吨后,驶往蛇口港。其中,人防办的3,900吨袋装水泥载于第四舱,供销公司的670.16吨玉米载于第五舱底舱上部,585.38吨豆粕载于第二舱,生产资料公司的989.74吨黄豆载于第五舱舱底。24日2325时,当“龙桥”轮航行至香港以东海面时,与一名为“NORTHFUTURE”的航行船舶相撞,“龙桥”轮左舷在肋骨位51-74处舷墙及支撑因之严重扭曲,局部破裂,其中一些甲板旁板和横梁亦被撕裂和严重扭曲;左舷第五舱舷侧板位于58-66处被撞弯曲,裂开一约6200mm-6300mm的洞,海水大量涌入。25日,“龙桥”轮驶抵香港下尾湾锚地。根据香港海事处和中国**社香港分社的要求,“龙桥”轮在香港水域进行了临时修理,并于29日开始将第五舱的货物过驳至“新港1号”驳船,由“新港1号”船于4月5日运抵蛇口港。8日,“龙桥”轮由拖轮拖至蛇口港。16日,“龙桥”轮靠泊卸货,并于5月18日卸毕。人防办、供销公司和生产资料公司载于“龙桥”轮的货物因船舶进水或运输周期延长,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龙桥”轮在蛇口港卸货期间,进行了补洞堵漏修理。**公司请求人防办、供销公司和生产资料公司分摊的共同海损损失,均为“龙桥”轮发生碰撞后的救助、减载、修理等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和损失。1996年7月16日,**公司与“NORTHFUTURE”轮船东就碰撞责任达成协议,由**公司承担40%的碰撞责任,“NORTHFUTURE”轮船东承担60%的碰撞责任。**公司于1995年10月17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称:**公司在“龙桥”轮发生碰撞后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发生了共同海损,请求判令人防办分摊共同海损份额人民币140,000元,供销公司分摊共同海损份额人民币217,000元,生产资料公司分摊共同海损份额人民币52,000元。人防办、供销公司和生产资料公司均答辩认为:依照调整国内沿海货物运输的有关法律规定,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是严格的过失责任制,即只要承运人有过失,就要承担货损责任。本案事故是两条互动中的船舶发生碰撞,**公司在碰撞中有过失,故本案共同海损分摊的基础不存在。请求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审判]海事法院认为:本案海损事故是因**公司所属的“龙桥”轮在航行中与另一航行船舶发生碰撞所致,因船舶碰撞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对碰撞负有过失责任的当事人赔偿,不构成共同海损。**公司主张共同海损,并请求人防办、供销公司和生产资料公司分摊海损费用,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海事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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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的定义 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共同海损费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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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分摊原则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13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及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分摊原则: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为了使船、货免于遭受损失而做出或支付的,因此,应该由船方、货方及运费方按解救共同危险最后结算的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方式一般都称为共同海损分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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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的重庆在线咨询 2023-08-13根据我国海商法,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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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共同海损之后,受益人怎么分摊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13按规定,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 而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分别依照下面的来确定: 1、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2、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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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发生纠纷情况湖北在线咨询 2021-10-27关于当事人共同海损的纠纷,可以协商委托计算机构进行计算,也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海事法院受理未经理计算的共同海损纠纷,可委托计算机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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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的定义及构成分摊及赔偿标准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1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遇到威胁船货共同安全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船长为了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而造成的特殊损失或支出的额外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危难真实存在。②危难必须威胁共同的安全。③牺牲和费用必须是合理的、额外的。④挽救措施最后一定要有效果。共同海损的分摊(gacontribtion)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均为使船舶、货物和运费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