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该如何推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09:14:51 346 人看过

推定过错责任为传统归责原则之一。《民法典(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推定,指的是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推定是认定事实的一种方法。创设推定的理由,是前提事实和结果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我们可以从地面是湿的推定刚下过雨,从犯罪嫌疑人留下的脚印推定他来过这里。过错不是事实,而是对于事实(行为)的评价。就是说,我们可以推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某种行为,但不能推定这个行为是否过错行为,或者推定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认定民法上的过错和认定刑法上的犯罪不同。犯罪行为都是法律规定的,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就是实施了犯罪行为。故有罪推定和有罪行为推定同义,否定了有罪推定也就否定了有罪行为推定。而侵权法上的过错却并非都是显而易见的。肯定了行为(不论是否过错)推定不等于肯定过错推定。打伤别人,这样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但我在门口放一块石头,是对还是错?如果这个石头原来在我家院子里放着,你可以推定是我放到门口的,但你能推定这是不是过错吗?是否过错是一个法律评价问题,要依据法律规则或者法律原则对一个特定行为进行评价。你不作法律评价,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这不是太武断了吗?

或者你说,我只对某些特殊行为作过错推定,只要实施了这些特殊行为,就推定有过错。如此就是错用“推定”一词了——不是“推定”有过错,而是认定有过错。你可以事先认定某种行为为过错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该行为,就是有过错。但这就不是推定过错了。如果你没有事先认定某种行为为过错行为,那么行为人实施了该行为后,你就还要对这个行为进行法律评价,然后才能得出错或非错的结论。

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重要的归责原则之一,也是侵权行为法里最古老的归责原则之一。在早期的成文法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加害原则,也称结果责任原则,即行为人致他人损害,无论其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的存在,就都应负赔偿责任。因此,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并替代加害责任原则无疑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和发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或那样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只要主观上无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即所谓的“无过错即无责任”的精神。

德国学者耶-林曾就过:“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这显然地告诉我们,一个人只须为自己由于主观上的过错从而导致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这样一来,人们可以大胆的行动并扩大人际之间的交往关系,促进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人们终于可以从加害原则的阴暗下走出来。

相反,过错推定原则是从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角度出发来确定行为人具有过错,从而迫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这种推定过错,是通过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来进行。其实质不是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而是被动的被确定为有过错。

过错推定原则的历史源头同样久远,也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在《十二铜表法》第八表中规定:“让自己的牲畜在他人的田里吃食,应负赔偿责任,但如他人的果实落在自己的田地里而被牲畜吃食的,则不须负责。”这里说的其实就是过错推定。直到17世纪,法国法官多*特才创造了过错推定理论。

其次,这两个原则虽然都是以过错作为归责方式,但在对过错进行认证时,前者由被侵权人进行举证,后者无需由被侵权人进行举证,而是由法官根据法律之规定进行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此外,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却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所以,这是两个不同的归责原则,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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