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劳动法还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国务院对职工停工休假,探亲假、事假的工资报酬如何支付作了规定。
(一)停工休假发津贴
1957年,国务院《关于企业工人,职员停工津贴的暂行规定》中规定:职工因本身过失造成的停工,不发给过失者津贴,非因本身过失造成的停工,一般按本人工资标准的75%发给停工津贴。按此标准发给停工津贴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由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根据不同分别拟定较低的津贴标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和抄送劳动部。试用新机器、新工具、试行先进经验及合理化建议期间,非因本人过失而造成的,其停工津贴按照本人工资的100%发给。在停工期间,职工享受的地区津贴,野外津贴、生活补贴都按照停工津贴的比例发给,学徒在停工期间的生活补贴照发,但若高于本企业一级工的停工津贴时,也按一级工的停工津贴发给。
在停工期间,企业领导应积极抽调职工做其他工作,或组织职工支援其他厂矿等企业单位工作,以至支援农业劳动。确实无法调做其他工作时,停工在连续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天数,按上述规定发给停工津贴;拒绝调动时,停发津贴。
(二)探亲假期间的工资
1981年3月,国务院在《关于职工探产假待遇的规定》中规定:职工在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相关知识
探亲假是指什么
职工探亲,是指与父母与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每年在一定时期内,回家团聚的假期。
我国从1958年实行职工探亲假制度。1981年3月又重新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享受职工探亲假的条件是,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职工探亲假的实行,不仅对职工探亲的要求得到适当满足,而且对于控制城市人口,鼓励有条件回农村探亲的职工家属还乡生产和有计划地安排职工探亲的时间,保证企业在春节前后出勤率正常,对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发展生产是有利的。
同时,体现了国家实行休息休假制度的必要性。职工探亲假期主要规定如下: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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