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许某盗窃案的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0:25:33 236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8)刑核字第18号

被告人许某,2007年7月11日被逮捕,现在押。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07年11月20日以(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许某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9日以(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后,于2008年3月31日以(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许某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2008年5月23日以(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护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6年1月,被告人许某被广州市xx物业有限公司聘任为保安员。同年4月21日21时许,许某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前准备取款100元,同行的郭某(已判刑)在附近等候。当许某在自动柜员机上无意中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后,柜员机即出钞1000元。许某经查询,发现其银行卡中仍有170余元,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发生故障,能够超出帐户余款取款且不如实扣帐。于是,许某先后于21时57分至22时19分、23时13分至19分、次日零时26分至1时06分的三个时间段内,在该自动柜员机170次主动指令取款174000元,而其帐户实际被扣帐174元。郭某从许某处得知该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亦采用同样手段先后取款19000元。同月24日下午,许某辞职后携款逃匿。2007年5月22日,公安人员在陕西省宝鸡市将许某抓获归案。许某至今未退还赃款。

另查明,2006年4月21日16时许,运营商广州某公司对涉案的自动柜员机进行系统升级。4月22日、23日是双休日。4月24日上午,广州市商业银行对全行离行式自动柜员机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涉案的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即通知运营商一起到现场开机查验。经核查,发现该自动柜员机在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取款交易正常;1000元以上的取款交易,每取1000元按1元形成交易报文向银行主机报送,即持卡人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自动柜员机出钞1000元,但持卡人帐户实际扣款1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质证的被告人许某的银行开户资料,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的涉案的自动柜员机的《完整流水记录数据》、《帐流水清单》、银行监控录像,运营商广州某公司《关于调取许某盗窃案中相关证据的复函》,证人黄敏穗、卢刚、赵仕彬的证言,同案被告人郭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关于抓获被告人许某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许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持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在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取款时,发现自动柜员机发生故障,在明知自己的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的情况下,乘银行工作人员尚未发现之机,非法取款174825元,并携款潜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某盗窃金额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考虑到许某是在发现自动柜员机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临时起意盗窃,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与有预谋、有准备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意性相对较小;许某是趁自动柜员机发生故障之机,采用输入指令取款的方法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对许某可以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70号维持第一审以盗窃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宪成

代理审判员卢小楠

代理审判员邹雷

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3日 10: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朱某某盗窃案刑事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某某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并经过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刘某即我本人担任被告人朱某某盗窃案的第一审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朱某某,向他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并作出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认真的听取了法庭的调查。作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因朱某某本人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我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但是对本案相关证据以及量刑情节有异议。1、首先,检察机关指控朱某某盗窃数额为21万元的证据不足。根据朱某某自己的供述,他只是承认自己有非法进入北京某公司网站的网络销售系统以及把游戏充值卡卖给寻觅至爱的
    2023-04-25
    41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赵某与尹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如何运用法律政策的函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法民请字(1990)第16号关于赵某与尹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如何适用法律政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尹某某因疏忽大意行为致使幼童赵某被烫伤,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赵某的父母对赵某监护不周,亦有过失,应适当减轻尹某某的民事责任。尹某某应赔偿赵某医治烫伤所需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主要部分。保险公司依照合同付给赵某的医疗赔偿金可以冲抵尹某某应付的赔偿数额,保险公司由此获得向尹某某的追偿权。赵某母亲所在单位的补助是对职工的照顾,因此,不能抵销尹某某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2023-06-05
    350人看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
    沪高法民[2003]39号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三庭: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准确把握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在与有关方面积极沪高法民—[2003]39号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三庭: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准确把握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在与有关方面积极沟通的基础上,对审理案件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作出初步的解答,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在实践中如果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一、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答:在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中,要认识到体制转变是需要一个过程的,要准确把握人事争议与一般劳动争议之间的差别,不能简单地将两者等同处理。在具体
    2023-06-09
    26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都兴久、都兴亚诉高某某、王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6-12-10执行日期:1996-12-10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6]辽民他字第9号《关于都兴久、都兴亚诉高某某、王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作家高某某、王某某创作《关东魂》一书的主观动机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在塑造都本德这一反面人物时确有一定的生活素材为依据,作者主观上没有损害都本德名誉的故意,小说中使用都本德真实姓名虽有不妥,但都本德在历史上确实担任伪职,据此情况,以不认定小说《关东魂》损害了都本德的名誉权为宜。请你院责成有关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多做调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
    2023-06-05
    33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1994-8-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所规定的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已不适应现在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准确、有力地依法打击盗窃犯罪活动,现将原来规定的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如下修改: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标准;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标准。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为标准;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0元为标准。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为标准;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40000元为标准。四、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除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
    2023-06-11
    22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张某某诉某某县老干部管理局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张某某诉某某县老干部管理局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请示》(1995年10月2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赣高法民请字[1996]01号《关于张某某诉某某县老干部管理局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被告某某县老干部局在收集原告张某某所获得的奖章及证书等纪念物后,因遗失不能归还,起诉到人民法院,不应定为荣誉权纠纷,也构不成对原告荣誉权的侵害,但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应予赔偿。至于赔偿的数额,可结合纪念物的价值(包括收藏价值)、质地及纪念物遗失后对原告精神方面造成的损害等各种因素确定。
    2023-06-05
    9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会[2005]1号发布日期:2005-7-5执行日期:2005-7-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规范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理,及时执行生效的刑事赔偿决定,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现就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
    2023-06-06
    9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某某等与孙xx等房屋继承申诉一案的复函
    1990年2月5日,最高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冀民(1989)150号关于孙某某、孙某明与孙xx、孙aa、孙bb房屋继承申诉一案,对土改时祖遗房产填写土地房产所有证后的产权确认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即双方诉争之六间房产系祖遗房产,其父辈孙cc、孙dd兄弟二人未曾分家析产。在土改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时,孙dd将该房产填写在自己名下,但未载明家庭人数,据土改干部证明:该房是哥俩的,土地证填写谁的名都行。因此,该房产应视为孙cc、孙dd之父遗产,按先析产后继承的原则处理为宜。具体如何分割,请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2023-04-25
    24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西高院请示黄某某、黄某某与广西法制报社、范宝忠名誉侵权一案请示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2000]民他字第8号发布日期:2000-7-31执行日期:2000-7-31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黄某某、黄某某与广西法制报社、范宝忠名誉侵权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范宝忠供稿、《广西法制报》发表的《法官黄某某、黄某某徇私舞弊被逮捕》一文,内容严重失实,且在人民法院判决黄某某、黄某某无罪后,范宝忠、广西法制报社拒绝进行更正报道和后续报道,根据我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其行为侵害了黄某某、黄某某的名誉权,范宝忠、广西法制报社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该案以案外和解的方式处理为宜。故请告知范宝忠和广西法制报社,依照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希望范宝忠和广西法制报社通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给黄某某、黄某某一定经济补偿等方式争取达成和解,使黄某某、黄某某主动撤诉。如果不能达成和解,则依法
    2023-06-05
    18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遗弃案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的解释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线、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遗弃罪属于公诉还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罪、毁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犯罪案件;故意伤害罪(轻伤),重婚罪,遗弃罪,妨害通信自有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4、5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
    2023-08-04
    9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贪污粮食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根据粮食价格和粮食市场情况的变化,为了严肃处理盗窃、贪污粮食的犯罪案件,对如何计算盗窃、贪污粮食数额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认定盗窃、贪污粮食的数额,应当根据粮食的品种、质量和数量,折价计算。二、折价计算盗窃、贪污粮食的数额,应当以作案时当地国家粮食部门该品种、质量粮食的议销价格计算。议销价格难以确定的,可委托当地国家粮食部门估价。三、本意见发布后办理的案件,按本意见办理。本意见发布前已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处理过的案件,不再变动。
    2023-06-11
    32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无权判处死刑案件的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从死缓刑判定案件中发现的几个问题及今后意见的通知已收阅。我院认为,你们通过对1962年和1963年上半年处理的五百三十一件死缓案件的检查,发现有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在执行审批、复核制度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分析了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今后改进的措施,很好,很有必要。但在这个通知中,你们对于庐江县白湖人民法庭判处抗拒改造犯胡广月死刑的问题,没有明显地指出死刑应归县法院判决,人民法庭无权判处死刑,是不妥当的。请你们就此问题对有关的人民法庭进行检查,切实地予以纠正,并请将检查结果函告我院。
    2023-05-05
    24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某某诉敬某某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文号:90民他字第30号发布日期:1990-12-27执行日期:1990-12-27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法民示(1990)9号函请示的范某某诉敬某某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精神,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此案可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海灯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作为海灯的养子,范某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被告敬某某撰写的《对海灯法师武功提出不同看法》一文,其内容不是指向海灯法师武馆。因此,不应追加该馆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四、被告敬某某撰写《对海灯法师武功提出不同看法》投稿于新华通讯社《内参选编》,不是履行职务,范某某未起诉新华通讯社。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和本案的具体情况,不宜追加新华通讯社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以上意见供参考。
    2023-06-05
    6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医大附属西京医院、樊某某和杨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5-7-19执行日期:1995-7-19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某军医大学附属西京医院、樊某某与杨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西京医院和樊某某的行为是正常的医务活动,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事实上也不存在侵害杨某某名誉权的问题。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西京医院和樊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对杨某某名誉权的侵害。以上意见,供参考。最高人民法院
    2023-06-05
    7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0
      以下典型案例供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4笔借款跨度长达4年,且数额巨大,在前款未清的情况下,又不断出借大额款项,有违借贷关系的常理及习惯;这4张借据全文为电脑打印,在落款处只有借款人的手印却无亲手签名,这对有高中文化、有书写签名能力的夏某来说也有违常理;从资金来源看,陈某的实际收入也无力有80万元现金出借给夏某。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同案犯在逃案件的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一)公安机关应对在逃的同案犯,组织力量,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追捕归案。 (二)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归案后,对已按上项办法处理的罪犯查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对
    • 最高院关于盗窃罪的法律依据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4-19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院关于盗窃罪的数额规定(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审定假发票的案例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的案件应是:(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审判的案件,只应当是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有必要做为法律类推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审理案件只有死刑
    • 最高法院关于实施盗窃案件的若干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30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