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卖人的交付义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1 14:21:13 416 人看过

房屋出卖人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后,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负有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占有的义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买受人来讲,不论其购买房屋是用于自住或用于出租,取得房屋的占有是至关重要的。这种占有的交付不限于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均无不可。

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交付的期限、地点。房屋交付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均依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将房屋按期交付买受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就以上问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依交易习惯确定。

3、孳息的归属。如果房屋在转让过程中处于出租状态、由于“买卖不破租赁”,则存在房屋所生孳息即租金的归属问题。一般来讲,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此予以约定。如果未约定,则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房屋买受人所有。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3日 22: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买受人相关文章
  • 出卖物交付简易交付的定义是什么
    一、出卖物交付简易交付的定义是什么?1、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再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交付方式,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3、在简易交付中,要注意两点:一是受让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先让占有该动产,但受让人基于何种原因占用该动产,审判实践中无需考虑;二是当事人之间不仅要有物权让与的合意,而且该合意生效之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还要注意按照法律有关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质权设立或动产所有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并据此判断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效力。二、买卖合同注意事项1、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合
    2023-06-01
    391人看过
  • 关于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释义】本条是关于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的规定。前条规定,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主要是提单、仓单,是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的体现,可以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作为拟制的交付以代替实际的交付。这种拟制的交付不需要合同作出专门的约定。除了标的物的仓单、提单这些用于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外,现实生活中关于买卖的标的物,尤其是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还有其他一些单证和资料,比如商业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产品检疫书、产地证明、保修单、装箱单等。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交付的义务或者是按照交易的习惯,出卖人应当交付,则出卖人就有义务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以外,向买受人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
    2023-06-09
    222人看过
  • 出卖人如何交付房产
    具体说来,可依照以下原则确定:1、根据约定的交付方式确定交付时间。若合同约定买受人自提货物的,则实际交付时间为出卖人通知买受人提取标的物的时间;若由出卖人送货,则实际交付时间为标的物送达收货地点后,买受人签收标的物之时。2、根据标的物的状况或性质确定交付时间.标的物为季节性产品,如农产品、水果等,则最迟应在季节的末尾交付。3、根据标的物的用途确定交付时间。若标的物为应时性物资,为了供应节日市场之需,则应当于节日之前交付。4、依以前的交易惯例或类似的交易习惯确定交付时间。买受人对于标的物的正常需求情况、以前各次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况以及当地同类合同的交易习惯也可以作为确定交付期限的参照。一、买卖纠纷没有合同怎么办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方可以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买卖合同关系,法院通常可以结合双方之间的交易方式、习惯等其他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
    2023-06-23
    78人看过
  • 出卖方交付了房屋怎么认定?
    出卖方交付房屋的认定是:出卖方就出售房屋已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手续,并能在交付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新建商品房具备完整使用功能需要两个要件:房屋已经完工,主体结构已封顶、完工,房屋的外装修已完成;房屋的基本配套设施,如水、电、暖气、电梯等可以使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2024-05-05
    451人看过
  • 交房过程中出卖人的义务都会是哪些啊
    交房过程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2、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应当及时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3、在交接时出示有关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并不得以任何非合同约定的条件阻碍交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2024-05-07
    421人看过
  • 出卖方该怎样才算交付房屋了
    一、怎样才算交付房屋了交房,并不能简单地从字面理解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将房屋转移于买受人占有。交房必须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交付使用条件,指的是房屋具备了按照房屋的性质、用途使用的完整功能。在非商品房买卖情况下,由于非商品房通常不是新建房屋,往往具备了一般的交付使用条件,所以其交付使用条件的具备,主要看当事人是否对房屋的交付使用条件有特殊的约定。在商品房买卖情况下,由于商品房通常系新建,新建房屋要具备按照房屋的性质、用途使用的完整的功能常常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应主要考察房屋是否具备了完整的使用功能。一般来说,新建商品房具备完整使用功能需要两个要件:房屋已经完工。主体结构已封顶、完工,房屋的外装修已完成;房屋的基本配套设施,如水、电、暖气、电梯等已经可以使用。出卖人就出售房屋已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手续,并能在交付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二、出卖人应在何时交付房
    2023-06-02
    471人看过
  • 民法典的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是什么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这是出卖人和主合同义务、基本义务,这在各国或者地区的民法中都是一致的。该项义务由两方面的内容组成:其一为交付标的物;其二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2、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主要是提单、仓单,是对标的物占有权利的体现,可以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作为拟制交付以代替实际交付。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交付的义务或者是按照交易的习惯,出卖人
    2023-04-19
    261人看过
  • 房屋出租中介费由谁付,责任和义务
    一、房屋出租中介费由谁付房屋出租中介费是由租客跟房东一起支付的。比如:1000元/月的房租,中介费用=房东350+租客350=700元。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房屋出租的中介费是自行协商的内容,因此各地中介没有统一标准。例如,有中介要求房主全付;有中介要求房主及租客各付一半;有中介要求租客支付。所以,这点还是主要是看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怎样的,一切看你们自己的意思。当然,因为现在房产买卖、房产出租市场较为火爆,所以在生活中也不断涌现出更多房屋中介。一旦判断失误,或是遇人不淑,那么就可能撞上中介骗子。二、房屋出租中介的责任和义务房屋出租中介的责任和义务如下:1.房屋中介要为购房者提供合适的房源,并回答购房者咨询的问题。2.在给购房者进行服务的过程中,要保证不给购房者带来损失。因为好多的中介机构的职员因为过错给客户带来的损失我们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中介公司作为服务机构,不能够以任何的借口推
    2023-06-27
    106人看过
  • 房屋出租人维修义务是什么
    房屋出租人维修义务是出租的物品需要维修的时候,出租人应该在期限内维修,其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尽维修义务的情形包括租赁物有维修的必要、有维修的可能等。一、房屋出租人维修义务是什么房屋出租人维修义务是: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但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法律规定的维修义务。二、出租人尽维修义务的情形有哪些1.租赁物有维修的必要。有维修的必要是指租赁物已出现影响正常使用、发挥效用的情况,不进行维修就不能使用,出租人应对租赁物进行及时的维修,以保证其正常使用。2.有维修的可能。有维修的可能是指租赁物损坏后能够将其修好以恢复或达到损坏前的状态,如果租赁物已彻底损坏,没有修复的可能,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就转化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的义务,如减少租金等。3.有维修的正当理由。出租人的维修义务一般是在承租人按约定正常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出现的租
    2023-07-30
    231人看过
  • 房屋买卖交付房屋是债权吗
    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卖方交付房屋的,房屋对购房者来说是债权,而对于卖方来说是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一、房子已经交付,房款还没付怎么办原股东承担债务有以下情形:1、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原来的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
    2023-02-18
    417人看过
  • 怎样认定出卖方是否已交付房屋?
    出卖方交付房屋的认定:主体结构已封顶、完工,房屋的外装修已完成、房屋的基本配套设施,如水、电、暖气、电梯等已经可以使用。出卖人就出售房屋已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手续,并能在交付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方延期交房能解除合同吗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以上法律规定的含义有三点:1、购房人如欲解除合同,应当先进行催告。2、经催告后过了
    2023-08-06
    70人看过
  • 民法典的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有哪些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二、租赁中出租人的义务是什么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
    2023-04-13
    66人看过
  • 出租人应怎样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确定,或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出租人义务的类别出租人有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还有维修义务。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是出租人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中派生的义务。维修义务是指在租赁物出现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时,出租人须对该租赁物进行修理和维护,以保证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该租赁物。维修义务也包括对租赁物的正常保养。《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
    2023-07-27
    202人看过
  • 买受人和出卖人的生前义务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有:交付标的物,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的义务有:支付价款,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2、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主要是提单、仓单,是对标的物占有权利的体现,可以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作为拟制交付以代替实际交付。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交付的义务或者是按照交易的习惯,出卖人应当交付,则出卖人就有义务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以外,向买受人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该项义务系属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该项义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3、质量瑕疵担保义务。4、权利瑕
    2023-08-04
    90人看过
换一批
#拍卖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买受人
    词条

    买受人又称买方,是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价金的人;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购买房产的单位和个人。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 更多>

    #买受人
    相关咨询
    • 房屋出卖人有哪些权利,出卖人有哪些义务?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有哪些权利(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取房屋价金。出卖人可以自己请求买受人交付,也可以诉诸法院请求追交,甚至可以因买受人未按规定交付货主而解除、合同解除的同时,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2)出卖人有按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权利。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间买受人不接受房屋,在此期间房屋发生意外而毁损、灭失,出卖人不必承担责任。二、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
    • 有买卖房屋的义务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02
      1、房屋中介要为购房者提供合适的房源,并回答购房者咨询的问题。 2、在给购房者进行服务的过程中,要保证不给购房者带来损失。因为好多的中介机构的职员因为过错给客户带来的损失我们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中介公司作为服务机构,不能够以任何的借口推脱责任。更不能以开除员工为借口而推脱本应该承担的损失。 3、中介公司应该给顾客提供真实的信息。中介机构保证已事先核实为购房者提供的房屋资料,并满足购房者的
    • 房屋出卖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应向买受人负付的义务如何理解?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4-08
      房屋出卖人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后,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负有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占有的义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买受人来讲,不论其购买房屋是用于自住或用于出租,取得房屋的占有是至关重要的。这种占有的交付不限于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均无不可。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 融资租赁关系中出卖人的直接交付义务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01
      出卖人的直接交付义务是指在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后,出卖人应当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即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这两个合同包括,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两个合同在效力上相互交错。融资租赁合同中,虽然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及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但出租人仍为买卖合
    • 房屋买卖合同或者买受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后负有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义务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01
      房屋出卖人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后,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负有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占有的义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买受人来讲,不论其购买房屋是用于自住或用于出租,取得房屋的占有是至关重要的。这种占有的交付不限于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均无不可。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