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出让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会有哪些影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3 09:25:51 127 人看过

债权人退出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为当事人。即当合同债权全部转让的协议生效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因而债的主体发生变化,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债权人因转让协议的生效而完全退出原来债的关系,丧失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原债权人不再享有权利,当然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也不负担保责任。但是,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该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责任。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合同中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情况下,单纯转让债权很可能造成债务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债权转让中赋予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债的履行。

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因此,清偿为债的消灭的最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

2、债的解除。

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3、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动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债权、反对债权。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法定抵销,是指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双方的债权按同等数额消灭的权利,称为抵销权。通常所说的抵销即是指法定抵销。合意抵销又称为契约上抵销,是指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合意抵销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其效力也决定于当事人的约定。

4、提存。

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于此情形下,债务人将因债权人不受领而继续承担着清偿责任,这对于债务人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使债务人不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受迟延履行之累,法律设提存制度。通过提存,债务人得将其无法给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消灭,因而提存亦为债的消灭原因

5、债务免除。

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所以就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而免除债务的,其免除为无效,不发生债消灭的效果。如:男女一方婚前向另一方有借贷,婚后可以因免除而使得债终止。

6、混同。

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法律上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义务与义务的混同;权利与义务的混同。这里所说的混同仅为狭义上的混同,即权利与义务的混同。混同以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属于事件。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例如,因债务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或者债权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负担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例如,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也发生混同。

7、债务更新。

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2日 06: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继承人相关文章
  •  在哪些情况下会产生出借条等债权债务关系?
    借条代表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虽然其财产价值有限,但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具有重要的意义。行为人若强迫他人出具借条并暴力威胁,应被视为敲诈勒索罪的预备行为。而行为人取得借条后欲将借条体现的财产性权利变成财产,向他人索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或既遂。从民事法律角度来看,借条代表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就借条本身而言,它通常体现为一张纸张,其财产价值非常有限。从借条自身的财产价值来看,抢劫借条本身很难构成抢劫罪。借条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虽然不是财产本身,但它可以表明借贷合同的存在,其意义在于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关系,在纠纷发生后它将起到证据的作用。行为人暴力强迫他人出具了借条,只是为以后取得财产准备了条件,虽然采取了暴力手段,但行为人并没有当场取得财产,当强迫被害人所出具借条的数额较大时,其行为应属于敲诈勒索罪的预备行
    2023-10-29
    149人看过
  • 债权债务转让法律关系
    法律综合知识
    债权债务转让法律关系通常涉及两个:一是债权受让人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关系;二是原基础合同关系,即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向原合同债务人主张权利时依据的基础合同关系。如果债权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因债权转让合同产生纠纷,案由应当确认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如果债权受让人基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合同主张权利,即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因原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则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和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024-05-13
    229人看过
  • 债务债权关系与债权债务关系的区别
    债发生的原因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灭失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两者区别主要有:在债的关系中,债权债务是相对的法律关系,债权是指享有的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其中金钱债权,是最常见的债权。债务则与债权相对,指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一、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
    2023-03-14
    70人看过
  • 债务债权转让对经济有何影响?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务转移是指合同义务的转移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提出权利请求,第三人应对自己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承担法律责任。债务债权转让注意事项是什么?一、债务转让需要具备四个条件:1、债务转让必须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2、债务转让中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不作为义务只能由约定或特定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转让给他人。3、债务转让涉及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有一定规定。债务转让涉及的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4、债务转让须经债权
    2023-07-10
    483人看过
  • 债务人抗辩权类型对债权转让的影响
    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包括:1、先诉抗辩权;2、合同撤销抗辩权。债权已履行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债务人可以行使这些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利转让后,债务人也可能因事实产生新的辩护权,如合同权利转让后的解除条件;当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辩护终止合同。债权转让的类型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1、支付转让型。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2、债务重组转让。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
    2023-07-03
    275人看过
  • 债权债务与债务和债权有什么关系?
    债务: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债权: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公司法债权债务人是什么意思(一)债权人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在罗马法中,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债权、债务不得转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关系的复杂,债权债务逐渐可以转让,允许第三人享受债权或者履行债务,所以债权人的严格的人身信任性质则远远超过了过去。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创分的,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2023-07-18
    100人看过
  •  债权出让后,债务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在债务人将债权出让后,债权人通常会退出合同关系。但如果债务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纠纷,债权人可以被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参加到诉讼中来。通常情况下,在债务人将债权出让后,债权人就会退出合同关系,并且如果债务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纠纷,债权人将不再与债权人产生联系。不过,如果债务人主张自己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债权人可以被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参加到诉讼中来。 债 权 人 列 为 第 三 人按标题: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债权人作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在债务纠纷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然而,债权人并非 always 是债务人的第一顺位债权人,也可能是债务人的债务的担保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列为第三人,享有与债务人相同的权利和承担相同的义务。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作为第三人,债权人享有与债务人相同的权利,例如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抵押权、对债务人的
    2023-09-02
    160人看过
  • 公司转让对债权债务的影响
    公司转让后,债权债务由受让方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人合并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在的公司或者新成立的公司继承。公司转让后的债务承担是怎样的?如果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受转让方全部买断,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债权人应以受让方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受让方买断了原企业的全部资产,在受让方实际经营中,发现出让方在委托审计、评估中遗漏或清理债务不彻底而遗漏的债务,而受让方已实际接收了出让方的财产,但未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则债权人可以原企业与受让方作为共同被告。如果是公司股权的转让,一般
    2023-07-02
    208人看过
  • 民法典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有何影响?
    债权转让效力与通知债务人有关。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转让效力与通知债务人有关。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债权转让通知书被拒收的效力是怎样的债权人原则上有权转让债权,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通知不需要债务人接受,只需要能让债务人知悉即可,或者送达能让债务人知悉的地点即可。因而,即使不接受,那么债权人只要证明了是履行了通知程序,告诉了债务人这一情况的,那么债权转让就对债务人发生了效力。当然,依照性质和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
    2023-07-11
    465人看过
  • 通货膨胀对债权人债务人的影响有哪些
    通货膨胀将有利于债务人而不利于债权人。假如事先约定了利率(定期定额还款),则通胀使债务人能用贬值后的货币偿还,等于债务贬值,债务负担减轻,所以通货膨胀对债权人不利,对债务人有利。通胀有利于债务人的前提是:借债前,债权人没有预期到通胀的发生,所以只能接受债务人以约定的固定利率的偿还。否则债权人会相应提高借款利率,以补偿通胀造成的损失,这时,通胀无所谓对债务人有利。也就是说,只有当通胀是意料之外,它才有利于债务人。一、债权人有哪些权利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
    2023-03-26
    321人看过
  •  在哪些情况下,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中止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债务终止的方式包括债务已经清偿完毕、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务人与债权人合并以及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债权债务终止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债务已经清偿完毕;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务人与债权人合并;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债 务 终 止 的
    2023-09-28
    291人看过
  • 清理债权债务对公司影响有哪些
    (一)债权债务问题,不是单纯的对方拖欠和资金流紧张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对于债权回收难度大、周期长、坏帐率高的问题,很多企业都费尽心思采取各种办法来处理,但是很多陷入一个滚雪球式的怪圈,那就是越清理越多,越清理越难。原因何在,关键在于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存在债权难以回收现象的原因,大多存在一下几个方面:1、经营环节选择客户存在失误,对于客户还款能力的估计存在失误;2、履行合同中忽略法律上的关键问题,造成事实上的被动;3、债权疏于管理,长期没有专人负责,催讨不力,让欠债者感觉不到还款的压力和必要;4、采用的清收债权的方式不科学,没有以最经济的手段获得最大的效果;5、认为继续合作为重,暂时搁置债权,造成越来越多的债权存在;六、对于债权存在的风险问题防范不够,多次亡羊补牢。存在大量债权无法尽快回收的同时,企业也习惯通过拖欠其他供应商款项的方式来保持平衡,但是最终发现,债权总是很难收回,而债
    2024-01-08
    455人看过
  • 债权债务关系种类:有哪些特征?
    债权债务关系类型:1、法定债务和意定债务;2、类型债券和特定债券;3、简单债务和选择债务;4、单一债务和大多数人债务;5、按份债和连带债;6、主债和从债;7、财产债务和劳务债务;8、一时债务和继续债务;9、无因管理之债;10、不当得利。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有哪些?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已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可以消灭的。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归还所欠债务是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一种最常见的原因。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债的履行。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因此,清偿为债的消灭的最正常的最常见
    2023-07-11
    58人看过
  • 债务人将代位权转让给他人,会对债务人与债权人产生何种影响?
    在代位权诉讼提起之后,债务人不得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再作出处分,债务人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否则就会构成对代位权的侵害,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排除。再者,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第三方行使代位权拘留次债务人吗第三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不会对次债务人进行拘留,次债务人不履行判决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
    2023-07-22
    482人看过
换一批
#遗产继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继承人
    词条

    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 更多>

    #继承人
    相关咨询
    • 债权债务重组对债权人财务有哪些影响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13
      1、可使债务人的负债减少,从而降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但资产负债率的降低,并不是正常偿债的结果,而是由于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分担了债务人的部分经济负担,并不意味着企业偿债能力的增强,因为,债务重组并没有增加债务人的资产总量,也没有增加资产的变现能力。2、可使债务人所有者权益增加。债务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会获得以下两种收益:债务重组收益;资产处理收益。《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
    • 债权债务关系中进行债权转让有哪些方式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29
      主要有:债权转让回购和债权卖断、分散式转让和集中式转让、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化运作化解不良贷款。
    •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有哪些?
      北京在线咨询 2023-10-08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风险提示:债务人实施了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
    • 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到底有哪些关系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8-06
      一方履行义务,一方享有权利的关系。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 债权人转让债务时,债务人可以提出哪些条件
      河南在线咨询 2021-07-24
      《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经保证人同意,其转让债务的行为依然成立,只是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已。担保法司法解释29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