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权利人死亡后的问题的方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20:04:24 270 人看过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死亡如何处理问题的意见》已于2001年6月25日经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研究室。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死亡如何处理问题的意见

(2001年6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延庆县人民法院关于汪旭冬、汪灏、王秀卿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如何处理的请示》中反映出的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经研究,意见如下: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判令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及其亲属有关费用的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死亡的,不宜以此为由提起再审。死亡权利人的亲属向法院申请执行,如符合执行立案条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立案,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处理:

一、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裁判文书内容执行。

二、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自行和解,达成协议。

三、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当事人不能和解,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如果判决对死亡权利人的赔偿部分和对其亲属的赔偿部分明确区分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死亡权利人的未发生的赔偿部分裁定终结执行;但对死亡权利人已发生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以及对其亲属的赔偿仍应依照生效裁判文书和法律规定执行。死亡权利人的亲属提出新的赔偿请求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告知其依据权利人死亡的新事实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如果判决对死亡权利人的赔偿部分和对其亲属的赔偿部分没有明确区分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并在裁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可依据权利人死亡的新事实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权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法律解读】

赔偿权利人,又称赔偿请求权人,是指基于损害事实,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是在提起诉讼时可以作为原告的当事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对于身体、健康受侵害的受害人,其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讼。而对于生命受侵害的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讼。

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应当包括死亡受害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受害人在有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下,他们可以并列作为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而在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下,死亡受害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能并列作为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在死亡受害人没有近亲属的情况下,谁还有权利成为赔偿权利人,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当中已经出现类似案件,比如说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他们的身份无法确定,这类人的生命受侵害之后,谁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一个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实践当中已经有民政部门作为原告的案例,笔者认为此问题是法律亟待明确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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