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是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1 10:13:26 427 人看过

环境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环境权可以界定为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内容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

一、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公益诉讼的范围如下:

1、污染环境类;

2、破坏资源类;

3、食品药品安全类;

4、英烈权益保护类;

5、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类。

一、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

1、人民检察院。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职责所在;

2、社会公益团体。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与团体;

3、个人。一个人或是一个群体中的特定的主体。

二、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如下: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综上所述,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

二、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是指由于生产、科研、生活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源进入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造成人的生命、健康、财产遭受损害以及人的正常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妨害时,行为人依法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我国采用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

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包括哪些内容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充分利用宣传教育阵地,运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治理农村环境污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引导广大农民摒弃陈规陋习,培养他们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强化他们的环保意识。

2、完善监管体系,强化落实目标责任。环保部门应不断深入农村,检查督促环保法规的落实情况以及环境监测、监察情况,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建立环境报告制度,促进有关部门真正把环境管理和生产管理有机结合;在乡、村、组三级建立乡(镇)长、村主任、组长负责的农村环保责任机制,细化任务,加强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严格落实问责制,促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走上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3、加大综合治理,全面开展环境整治。重点抓好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源保护、固体废弃物治理、人畜粪便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对污染和破坏农村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全面落实农村环保“以奖促治”政策措施,率先针对重点流域、区域和问题突出地区开展集中整治,着力解决危害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如:清理积存垃圾和其他有碍观瞻的杂物以及污水,重点治理农村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倒乱流、乱种乱养、乱贴乱画等“十乱”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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