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构成猥亵罪如何赔偿?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二、猥亵罪怎么处罚?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猥亵常见的情形有哪些?
强制猥亵罪(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准强制猥亵罪(特指以非强制手段对儿童实施)、乘机猥亵罪(乘被害人生病、醉酒、熟睡、心神恍惚时实施)、公然猥亵罪(在公开场合实施,如夫妇当众性交)、利用权势猥亵罪(利用职权、监护权等实施)。
(一)所谓的猥亵就是侵犯妇女的“性羞耻心”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会导致妇女(一般人)产生性羞耻的,就是猥亵。包括但不仅限于,对妇女进行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等,但通常不包含性交行为,至于是否为满足自己的欲望为目的,这个只是常见情形,并非必要条件。
(二)对未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只要实施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的行为,即构成猥亵。当然包括但不仅限于进行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等。其中,对女童不能有性交行为,对男童的性交行为也属于猥亵。另外,让儿童看色情杂志电影,也会对儿童构成猥亵。
四、“当众”猥亵应如何理解?
这里需要对“众”进行分析,这里的“众”是不特定多数人,还是只要是多数人即可,即不区分是否人员的不特定性。上述法律的规定是“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如果认为“公共场所”是对“当众”的定语修饰,当众行为只有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才能认定为当众的话,那么凡是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当着多人进行的猥亵行为均不应当认定为当众行为。
从字面意思解释“当众”是指当着众人的面,单独解释“当众”,指只要是当着多人的面就行,不管这里的多人是特定的多人还是不特定的多人。两者属于并列关系,即“公共场所”与“当众”是并列关系,即“且”的关系,并非递进关系。也就是说,“公共场所”并非是对“当众”的修饰,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并列的关系,在“公众场所”并且“当众”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加重情节。
如果在“公共场所”实施了猥亵行为,但是不具有当众性,则不能认定为加重情节。比如,凌晨三点,在无人的校园内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的行为,则因为缺少当众性,不能认定为具有加重情节。与之相对应的,如果不是发生在公共场所,而是当众实施的猥亵行为,同样不能认定为加重情节。泰安“伴娘事件”案便属于这种情形,该案的发生是在密闭的空间内,不具有“公共场所”的特征。该案的发生具有“当众”的特征,虽然本案“当众”所指向的人员是特定的多数人,如前所述,在没有参加婚礼前,人员是不特定的,而一旦参加了婚礼,到了案发发生的房间内,这里的人员便成了特定的多数人。因此,法律规定的“当众”只是当着多人实施便是“当众”。即便是特定的多数人,也属于“当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九节 通缉 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n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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