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法律适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7:21:18 409 人看过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终审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种。一是小额案件,即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12个月内未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数额发生纠纷的;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引起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纠纷。对于第一类案件,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每次索赔的总金额作为判断是否属于适用终审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标准。对于第二类案件,这类案件一般不涉及具体数额,主要是指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发生的纠纷

注:索赔数额不是裁决数额,总额不是个人数额。目前,我们已经收到了基于裁决金额的裁决。但从现在起,应当按照这一纪律执行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同时处理用人单位的抗辩。如果员工在提起诉讼后撤回诉讼或因诉讼期间延误而驳回诉讼,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或者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开庭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和劳动者对终局裁决的诉讼,以便双方根据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就有关案件进行协调和沟通,人民法院可以将案卷移送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提供案卷。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的裁定,应当送交作出原裁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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