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所认识、所意欲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一致,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知识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存在“具体的符合说”和“法定的符合说”。在我国刑法理论采用后者。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的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比如,甲某本欲杀害乙某,在黑夜里误将丙某当成乙某杀害。根据“法定的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某或者乙某的生命,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实施了杀人的行为,那么就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如果按照“具体的符合说”,由于甲某本欲杀害乙某,但客观上却杀害了丙某,二者没有具体地相一致,所以甲某应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某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务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只有“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方法错误)”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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