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崔庭长告诉记者,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职工和工伤保险机构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与工伤赔偿有关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重庆市高院审判委员会第46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赔偿权利人已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因第三人逃逸或其确无赔偿能力而未能获得赔偿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当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据悉,重庆现在每年的工伤有1.5万件,其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案件约1500件。
据崔庭长介绍,对于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事故赔偿的认定,是按双重赔偿还是补偿赔偿一直不是很明确。他举例说,彭水县一职工,在某公司工作,在上班途中,乘坐该单位的车辆发生车祸死亡,该公司按工伤赔偿该职工16.9万多元。之后,该职工的妻子在要求彭水县社保局支付工伤保险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社保局赔偿工伤保险。
崔庭长给我们算了一笔账,如果按双重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在第三人已赔付的情况下,1500件工伤案件,再按每人6.2万元的标准进行赔偿,保险机构大约需要支付赔偿金6000至7000万元。
《意见》还明确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有对第三人进行追偿的权利、追偿金额、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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