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是自诉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22:41:32 167 人看过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受害者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犯通信自由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遗弃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劣质商品案件(刑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重婚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本规定的案件,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受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自诉案件自诉人的权利都有哪些

自诉权人在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

1、有权直接向法院提出控诉;

2、有权申请撤回自诉或者自行和解。但可能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除外,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项规定的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其理由在于这些案件也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据此,自诉人自行和解以及撤诉的也应当受到限制;

3、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享有原告的举证权和辩论权;

5、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6、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依法上诉;

自诉权人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有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的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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