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诉讼本应达到简化诉讼程序的目的,但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却可能使诉讼更为复杂——
庭审过程更加复杂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并审理时,既要适用行政诉讼的程序,也须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由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法庭对行政案件的事实调查与民事案件的事实调查角度也不一样。但该行政与民事案件在事实上又有着密切的联系,这就有可能使法庭对同一事实进行重复调查。又由于当事人的个人素质、法律知识、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等文化背景的差异,极易使法庭调查变得条理不清,从而增加了庭审的难度。
案件处理复杂化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方式,较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方式更为复杂。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理可能出现如下结果
其一,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同时判决。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同时判决的情况下,当事人若仅对行政案件或民事案件提出上诉,就存在未上诉的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的判决是否生效的问题。当原审法院以不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由,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案件被告提出上诉,民事案件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此时,未提出上诉的民事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生效的民事判决就可能存在错误,不得不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以以纠正。
其二,行政案件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民事案件裁判驳回起诉。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看,由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主要行使的是司法监督权,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作包括程序在内的合法性审查,所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并不都意味着行政机关不应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而多数情况是行政机关应依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这就使必须以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判决依据的民事诉讼,无法一并作出实体处理。因此,当行政案件的结果是由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民事案件可能驳回起诉。在行政诉讼被告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民事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二审对行政上诉案件一旦作出改判,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处理,原民事诉讼的原告只有重新提起民事诉讼,才能恢复其原有的诉讼地位。这势必增加讼累。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实践中的局限性和案件审理上的复杂化,远比上述分析要复杂得多。既然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很难普遍实现其所追求的提高审判效率,便捷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目的,就没有必要在我国行政诉讼中专门设立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而应由同一审判组织(合议庭)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确定后,对与该行政诉讼案件有关联的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当是最经济、最有效率和最能保证裁判结果统一性的审判方式。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一般有三种方式:
其一,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案件一并审判。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因果关系清楚、案件事实简明无异议时,人民法院就将两种诉讼一并审理及判决,以迅速、及时地解决争议。
其二,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案件分开审理,一并作出判决。这种方式下人民法院首先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然后在此基础上审理民事争议、附带将其解决。
其三,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案件分别审理、分别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关系复杂、案情事实以及与行政案件的内在关联性含混不清、一时难以查明,如果一并审理,会超过行政诉讼的法定审理期限,影响行政案件的及时解决。此外,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出庭的,也应当考虑先对行政诉讼案件审判后再解决民事争议。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将两种诉讼分开审理,先审理行政案件,待行政案件审理完结后,再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并另行作出判决,这样处理有利于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集中时间和精力,准确、谨慎地解决好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
行政诉讼案件成立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是以行政诉讼存在为依托的,其必须以行政诉讼成立为前提和基础,如果行政诉讼案件不成立或不存在,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依据,就不会存在什么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当事人只能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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