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实际履行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去履行自己义务的原则。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要实际履行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合同的标的,也不能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履行标的。
一、债权债务转让的管辖如何确定
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
二、违约责任的形式是哪五种?
合同履行中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4、其他补救措施,比如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实际履行的含义有哪些
实际履行的含义有:
1、经济合同规定的目标是什么,当事人必须交付什么目标,不得擅自更换,不得用其他物品或金钱赔偿;
2、在经济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即使违约方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受害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应当继续按照合同规定的目标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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